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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出台12条举措扶持“地摊经济”
      时间:2020-06-04 07:33 作 者:

  6月4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官网发布《关于优化城市管理助力经济发展的通知》,推出12条举措助力发展“地摊经济”。

  该《通知》中十二条措施包括全面恢复市场摊区,积极拓展市场摊区,制定发布摊区地图,允许合理占道经营,适度允许店外经营,免除业户相关费用,充分拉动旺季消费,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为民服务意识,维护市容环境秩序,统筹兼顾疫情防控。

  同时,《通知》要求,2020年,全省各地城管执法部门不得将占道经营列入相关考核内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城市管理助力经济发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全面助力复工复市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现就优化城市管理助力经济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恢复市场摊区。要统筹利用好现有早市、夜市、日市等露天市场摊区,做到应开尽开,并结合当地实际,允许合理延长经营时间,从时间和空间上保障和促进流动商贩经营。

  二、积极拓展市场摊区。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量本地城市规划布局、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分布、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对当地现有流动商贩情况进行摸底统计,采取新设市场摊区、增设经营摊位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露天市场摊区对流动商贩吸纳能力,促进更多个体经营者就业。

  三、制定发布摊区地图。按照区域布局、街路分类、交通状况,划定流动商贩经营禁止区、限时经营区和允许经营区,明确可以从事占道经营的街道、路段、时段,制定“摊区地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便利流动商贩寻找经营地点。

  四、允许合理占道经营。在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前提下,允许在居住区、公园、广场、步行街等附近开辟临时占道摊点摊区,引导自产自销农户、流动商贩规范经营;允许流动商贩在小街小巷、小区周边等区域贩卖经营。

  五、适度允许店外经营。允许临街小微商户在自身门店外合理临时设置、摆放促销商品;允许大型商场在商场门前自有区域内合理设置展棚展位开展促销活动。

  六、免除业户相关费用。对在早市、夜市等露天市场摊区及临时设置的摊点摊区、小区市场和自身店外经营的,可以免除相关费用。

  七、充分拉动旺季消费。充分利用6至9月户外消费旺季时机,结合当地开展的搞活流通促进消费活动,积极发展夜间经济,除对油烟污染、噪音扰民、侵占绿地、影响食品安全等行为予以规范和纠正外,在经营时间、经营区域、经营方式、经营产品种类等方面,要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和鼓励。

  八、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对流动商贩、个体商户违规经营要采取柔性执法,以教育疏导为主,慎用、限用扣押、罚款等处罚措施;对轻微违规的,不予处罚,支持经营者集中精力恢复生产经营,最大限度稳就业、保民生。

  九、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要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多种媒体,及时推送助力发展“地摊经济”、“马路经济”相关政策信息,积极取得市民支持、商贩认同。

  十、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城管执法队伍要倡导“721工作法”,即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服务指导、疏导引导,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优化调整政策措施,搭建起市民和商贩和谐沟通、互利对接的桥梁。

  十一、维护市容环境秩序。要会同属地街道等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引导流动商贩、个体商户强化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履行保持环境卫生义务,并及时跟进市政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

  十二、统筹兼顾疫情防控。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当地疫情防控形势,落实好戴口罩、防聚集、勤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按照中央文明办关于“在今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中,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通知要求,2020年,我厅不再将占道经营问题列入工作评价指标,各地城管执法部门也不得将占道经营列入相关考核内容。各市(地)城管执法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对口部门抓好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20年10月15日前反馈我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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