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宣告曾被认定强奸杀人、已服刑近十年的张辉和张高平无罪。庭审结束后,浙江高院副院长还向张氏叔侄二人鞠躬道歉。
最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大都存在“不规范执法”的问题,即包含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又比如大都是因真凶落网或发现了关键证据,冤主才得以恢复清白,再比如借助媒体包括微博的披露和传播,民意都给办案机关施加了某种压力。
张氏叔侄的冤案,某种程度上是上述共性的“集大成者”。该案既有侦办案件的警方人士的失职(不排除构成犯罪的可能),又有利用“狱侦耳目”进行“证据补强”后露馅和关键证据的DNA比对结果对张氏叔侄有利等情节,还有媒体的持续关注以及众多律师接力声援。即便如此,在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后,还是又花了一年之久,最终在3月26日,喊冤近十年的所谓“囚犯”才得以恢复自由。
冤案平反固然可喜,反思出现如此重大差错的根源才是关键。通观人类司法审判的历史,不难发现:不管什么法律制度,不论何种诉讼程序,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错案,这是由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一个不争的事实。既然错案无法杜绝,尽可能减少冤案发生的频率以及进行善后救济与补偿,或许是更为紧要的课题。
以美国为例,随着DNA技术的发展,最近二三十年已经发现了数百起错案,其中很多是杀人或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不少当事人已被处决。然而,美国的刑事纠错制度还是有许多不同于我们的地方,颇有启发意义。
首先,大多数重大案件的判决,都是在经过控辩双方律师的激烈较量之后,由陪审团一致裁决做出的。这就意味着,几乎不会有警察敢于铤而走险,对嫌犯实施刑讯逼供。由于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享有沉默权,致使刑讯逼供既无必要,代价又大。所谓代价,就是被告人有权随时提出自己受到刑讯的指控,法庭将立即停止审判,对举报进行调查。基本上,但凡有一点捕风捉影的信息,被举报警察的职业生涯就算完了。
其次,既然裁决是由陪审团一致作出的,无论错案与否,都无法追究任何审判人员的责任。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法官的角色更像是专业的主持人而不是裁判。试想,怎么能根据比赛结果输赢去追究主持人的责任呢?因此,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除非审判人员有严重渎职或徇私枉法的行为,否则不存在所谓错案追究制度。一个案子,证据不足的时候这样判,证据变化了又那样判,只要你依法办事,无论结果如何,都与你无涉。
可见,就错案而言,无论对法官还是警察,陪审团制度都提供了一种特别的保护,分解了他们的压力。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除了必须应对来自上级和被告人的压力,还要在许多暴力案件中面对一个更加巨大的压力,即来自被害人一方要求严惩所谓凶手的压力。
基于陪审团制度令司法人员免于压力,在美国不同的州,对待错案的善后补偿各不相同,少数州会给予被冤枉的当事人少量补偿,多数州则基本上分文不赔,当事人只能将其作为自身命运的一部分,接受下来。
中国当然不能这样,但道理是一样的。在我们这里,每一个最终被平反的案子,背后几乎都有一条纠缠不清的流水线:公安在破案压力下对嫌疑人实施刑讯,当事人违心招供;检察机关总是更愿意相信警察所作的笔录,而非当事人信誓旦旦的表白;到了法院,法庭似乎更热衷于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而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和主张不感兴趣。概言之,如果说美国的错案更多属于天灾,中国的一些冤案则主要属于人祸。
因此,中国冤案的善后,确实不应照搬西方模式,必须深究实施刑讯的办案人员的责任。现行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罪,法定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三年,窃以为应大幅提高最高刑,因为这些人员是在知法犯法。同时,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冤狱当事人的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应该低于平反时当地居民的年平均收入。甚至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鉴于赔偿金最终将由纳税人承担,可考虑惩罚性赔偿由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分担。
最近几年,笔者一直在呼吁重视一个问题:现行错案追究制的不完备已妨碍了对错案的追究。为逃避责任,有关部门及人员有时甚至不惜犯更大的错误以掩盖一个很小的错误。我们的错案追究制存在两个巨大的问题:一是不区分冤案、假案和错案的不同性质,导致眉毛胡子一把抓;二是光盯住表面现象,只追究具体责任人,忽略了决策者的责任,更未能探讨制度层面的原因。
事实上,冤案存在的成因非常复杂。一旦发生冤案,执行惩罚性赔偿也缺乏可操作性。无疑,大幅提高赔偿标准,对冤案当事人是慰藉和帮助。但也会损害纳税人权利,对尚未平反的冤案当事人不公平,而且对已被执行刑罚的当事人也往往仅是一种安慰,尤其对那些已被执行死刑的当事人,连安慰都谈不上。
故当前还应着力遏制冤假错案。在暂不讨论司法改革的前提下,最为有效的举措,恐怕还是充分尊重并保障辩护人的既有权利。事实上,翻开冤案的卷宗,绝大部分的庭审笔录里,都早已记载着辩护人无罪的观点。
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