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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金富:民间借贷有特定对象而非法集资不定
      时间:2013-04-26 15:31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中国网 郑亮 摄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中国网 郑亮 摄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在今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对于记者提出的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区别的问题,杜金富说,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和个人,即通常所说的存款。为了保障存款人的权益,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对贷款的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为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都在这方面加强监管。但是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个人得了大重病以后,他需要医疗费,从这方面来看,得到正规的金融是很困难的,所以就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这是对民间借贷概念的解释。

  杜金富说,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不特定的;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你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这是非法集资的概念。从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现在法律上没有禁止,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民间借贷是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他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他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这个最初可能是民间借贷,就是几个非常熟的人、亲朋好友筹集一部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通过正规金融得到资金无法满足需求的时候,就会寻求其他渠道来募集资金,甚至铤而走险搞非法集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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