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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俊海:建议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
      时间:2013-05-06 17:3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有助于让更多老百姓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富起来”的愿望,让广大人民“投有所值”、“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因此,资本市场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发挥着“富民”的重要作用。

  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不断完善,刘俊海提出,应大力弘扬股权文化,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建议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同步联袂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弘扬股权文化

  刘俊海表示,广大投资者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石,但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仍显脆弱,投资信心经常遭遇打击,中小股东权益也常受损害。即使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投资者依然深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三座大山”的压迫。

  刘俊海认为,为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建议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同步联袂修订《公司法》与《证券法》,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刘俊海表示,弘扬股权文化应作为相关法律的灵魂,贯穿于《公司法》与《证券法》。不仅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要弘扬股权文化,其他配套法律(如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仲裁法、税法)也要体现投资者友好型的价值取向。

  刘俊海还建议形成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体系。他认为,在民事、行政与刑事三大法律责任之中,民事责任立于基础性地位。股权文化应成为法官和仲裁员裁判投资者权益争讼的重要裁判思维。人民法院应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公正、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鉴于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量大面广、专业性强,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合议庭审理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刘俊海说,加强对法官的资本市场法律业务培训,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的资本市场法官队伍。法官在裁判活动中应当慎思明辨,求索规则;析案以理,胜败皆明;平等保护,关怀弱者。

  加强诚信建设

  刘俊海提出,诚信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生死存亡。他说,资本市场各方要敬畏和信仰诚实信用原则,立法者要树立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新思维,切实增强诚实信用原则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

  刘俊海表示,虽然我国立法者早在1986年就开始确认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该原则未能完全细化、转化为具体制度、实体规则与程序规范,导致资本市场诚信体系依然不彰,失信欺诈现象泛滥成灾。成因之一在于,现行立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虽具有较强的倡导性、宣示性、号召性、原则性,但可操作性较弱,可诉性更弱,存在“遥看草色近却无”之憾。在实践中,很少有法院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判案。

  刘俊海建议,立法者应扭转长期以来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树立“立法宜细不宜粗”的新理念,尽量将实践中已经看准、能够看准的资本市场法律关系作出清晰、严谨、全面的界定。

  “一部好的法律不仅好看,还应好用、管用、能用、易用、实用。”他说,法乃公器,法律实质上是立法者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为增强立法的可诉性,立法者不仅应当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认真倾听制度需求方的意见和呼声,而且应当换位思考,主动站在广大投资者的立场,准确诊断资本市场欺诈问题的症结和症因,对症下药地提升诚实信用制度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刘俊海还建议,资本市场立法应更加注重公平公正,扭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传统思维。立法者要树立规范与发展并重的监管思维,扭转重发展、轻规范的传统思维。立法者要像注重契约自由一样更加注重契约正义。他建议大幅提升失信成本和维权收益,大幅降低违法收益和维权成本,建议在资本市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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