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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专员办营改增试点情况专项调查表填表说明
      时间:2013-07-22 16:04

  各相关单位:

  根据目前上报情况,有的单位调查表填报仍存在问题,为及时正确填报调查表和提供相应资料,重申填表要求,请按照填表说明正确填报。

  附件:

  营改增试点情况专项调查填表说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情况表(表1)

  (一)增值税试点。

  1.应税销售额: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填列不含税销售额,不含原来即按17%或13%或0征收增值税部分,仅为营改增后新的增值税对应部分,可参考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即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税率:如有多项税率,以顿号分隔。

  3.当期销项税额:如有多项税率,以应税销售额和相应税率相乘计算,注意扣额情况是否存在(可参考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即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注意“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一栏)。

  4.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按申报表第12栏次填列。

  5.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当月数据按列资料(五)填列。

  6.应纳税额:按申报表第24栏次填列。

  如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仅填改征增值税部分。

  7.税收优惠/超税负财政补助:时间应按平均情况填列,即入库、收到退库/补助金额平均天数;金额按企业当月、本年累计实际获得的优惠或补贴金额填列。

  (二)按原营业税口径计算。

  1.销售金额 :将应税销售额还原为原营业税口径下含税销售金额(同样不含原来按17%、13%、0征收增值税对应部分)。

  2.税率:如有多项税率,以顿号分隔。

  3.应交营业税:如有多项税率,以销售金额和相应税率相乘计算,注意扣减销售额情况是否存在。

  (三)营改增税负增减情况。

  1.增减金额:以上述应纳税额减去应交营业税计算。

  2.增减率:以上述增减金额除以应交营业税计算。

  (四)会计报表基础数据。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均填列本年累计数。

  2.变动率:分子为本年累计数减去去年同期累计数;分母为去年同期累计数绝对值。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调查跟踪企业情况汇总表(表3)——所有数据均为本年累计数

  (一)税负增加情况/税负减少情况。

  1.公式为:

  增加(减少)税负金额

  税负平均增加(减少)率= ------------------------------------------ ×100%

  增加(减少)企业原口径计算的应交营业税额

  (二)税收优惠情况/财政补贴情况。

  填列税款所属期为本年年初至报告期止实际取得优惠或补贴的总金额。

  请各单位若有其它情况比较特殊,除按填表说明填报外,可在情况分析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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