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志锋
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听起来多么唬人的机构。如果不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查清它的真实面目,不知道这个国字头机构还要存在多久。
在法院司法建议的推动下,今年5月,这个活动在甘肃省的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以下简称西部中心)被注销。此时,它已存在长达8年之久了。在这8年中,不仅兰州市招商局为它办理了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登记证,陇南市招商局还让其承接了水电项目。
而在事过境迁之后,人们发现,西部中心得以注册并从事商业活动的手段一点儿都不高明。
那么,是什么让一个虚构的机构得以从容地通过招商局、发改委两家政府部门的审查呢?
号称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兰州商人丁某与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签订了水电项目“内部股权转让合同”和“联合开发协议”,并依约支付了部分定金和转让款。
后来,丁某发现,西部中心并未取得水电项目的立项及批复,遂提出退还定金及转让款的请求,未果。
于是,丁某任总经理的甘肃某商贸公司将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中心主任王某、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转让款。
这起诉讼无意间揭开了一个惊人的秘密:法院发现,在甘肃陇南承接水电项目的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上级单位——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根本不存在。
这时,丁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开始在网上发帖反映情况,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查实情况,挽回他公司的经济损失。
兰州城关区法院2012年6月和7月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及两份司法建议,揭开了兰州市民王某利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及文件材料,申请成立西部中心的事实。
2004年8月14日,兰州招商局(现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同意了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在兰州市设立西部中心。
申请设西部中心提交的材料中有一份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这份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的营业执照显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局,住所为北京市圆明园西路2号,企业类型为国有经济。
申请报告这样描述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区域特色经济的研究机构,该院已获得‘国家重大委托课题’地位,这是国家最高级课题地位,关系到国家的重要决策。”
西部中心设立以后,2009年12月4日,兰州市招商局为其办理了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登记证,负责人为王某,类别为事业,业务范围为经济研究、资料收集、会议组织、新闻发布。
有了登记证后,王某开始在甘肃陇南洽谈开发水电项目,得到了陇南市发改委一位副主任的信任。陇南市发改委将一些水电项目交给了西部中心。
西部中心印章居然有国徽
丁某所在的甘肃某商贸公司是在2010年初与西部中心及其负责人王某产生交集的。当丁某发现西部中心并未取得水电项目的立项及批复时,一纸诉状将西部中心及其负责人王某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2012年6月4日,城关区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根据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提供的营业执照到北京市工商局、国家工商局调取工商档案材料时,发现该研究院没有注册,其营业执照不真实。
法院在向兰州市招商局了解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办理驻兰办登记材料时,发现其向兰州市招商局所提供的驻兰办证文件、材料、印章均不真实。
“被告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不存在,西部中心所提供的办证材料不真实,所谓的西部中心形同虚设。”民事裁定书称,被告王某是以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名称签订涉案合同,故应确认该案无民事案件具备的平等主体。
据此,城关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甘肃某商贸公司的起诉。
民事裁定书还载明:“该案涉嫌公文、国徽印章等情形。”记者在西部中心所签的合同中发现,该中心使用的印章中确实带有国徽。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要求,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记者查看该民事裁定书,没发现有将案件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字样。但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于2012年7月3日,分别向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原兰州市招商局)和陇南市发改委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直指政府部门失职
在向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中,城关区法院明确指出,“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营业执照、文件等材料均属伪造,其法人主体虚构。
上述司法建议称,“因你局办理的驻兰机构证照,使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在甘肃陇南承接开发水电项目,并随意签订转让合同,收取转让费等违法行为,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又无法找到合法的法人主体进行追偿。”
该司法建议中所称的“随意签订转让合同”,是指西部中心于2010年7月与甘肃某商贸公司签订了“马家坝水电站联合开发协议”后,又于同年11月和陕西某矿业公司签订了“马家坝水电站联合开发协议”,将马家坝水电项目控股权再次转让。
城关区法院建议,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在办理外地驻兰机构登记证时,应该认真审查外地机构的合法性,不能只是形式审查。
在向陇南市发改委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中,城关区法院也建议,在立项审核水电站工程时,应该认真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及经济实力,并公开招标,不能只是形式审查。
陇南发改委一副主任涉嫌受贿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陇南市发改委负责上述水电项目的那位副主任,因涉嫌受贿,去年底已被甘肃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甘肃某商贸公司的起诉被驳回后,总经理丁某遂向兰州警方报案,称王某涉嫌构成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及合同诈骗。据了解,截至目前,警方还未立案。
记者还获悉,王某因与湖南一家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作合同而被兰州警方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至兰州市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等原因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记者从兰州公安部门了解到,该案目前仍在侦查之中。
据了解,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已经注销了“中国区域特色经济研究院西部中心”,收回了《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登记证》。今年5月21日,在该局向陇南市发改委发的一份函中称,西部中心在陇南从事了超业务范围经营。
兰州城关区法院的两份司法建议直指兰州市招商局和陇南市发改委有“管理漏洞”。这一事件发人深省:兰州市招商局缘何让一个伪造材料申请的西部中心披上合法的外衣?陇南市发改委缘何能让一个利用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外地驻兰办事机构”轻易拿到水电项目的开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