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中国政府已下大决心解决环境问题。6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其中的一条措施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迫于环保的压力,我国将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加大天然气的使用。而天然气下游市场的开发尤为重要。
随着进口天然气供应比例的增加,需要建立一个明确、稳定的定价机制。目前,天然气销售长期合同中普遍采用的“照付不议”合同条款,如何把握该类合同的独特机制、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对于各类天然气统购商、分销商、工业用户、电厂用户等企业而言,需要把握“照付不议”合同的发展脉搏。
“照付不议”(takeorpay)是天然气供应的国际惯例和规则,是将天然气产业链的资源开发方、输气方与市场用户捆在一起,共同克服生产、输配和使用的风险问题。其目的是保证供气方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市场并获得稳定的销售收入。
处于产业链上游的气田勘探开发、管道工程建设、LNG运输船舶及港口储气等业务领域,风险高、所需资金量巨大,如长达4000多公里的西气东输国家干线管道的总投资额达到上千亿元,一艘LNG专用运输船舶的造价超过一架波音767飞机。为了化解上游领域的投资风险,上游供气方、输气方采用“照付不议”合同锁定了足够数量的下游用户,并且获得了下游用户在一定时期按照一定价格最低消费一定数量天然气的承诺。
合同气量设置不当有风险
“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条款都是和合同气量相关的,通过设置用气方的最低用气数量和最低付款义务,看似对用气方不公平,其实不然。因为与“照付不议”相对应的是供气方的“照供不误”责任,即供气方负有在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约定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供气的义务。但往往由于供气方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在其提供的合同版本中片面强调用气方“照付不议”义务而有意弱化自身“照供不误”的责任,对此,用气方应引起足够的警惕。通过设置违约气量用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比如对于供气方而言,如果其未按约定数量进行供气,则其差额部分称之为“短缺气量”,对于年度累计的“短缺气量”,应当在合同中设置充分的违约金。用气方应当意识到,如果不对供气方的“照供不误”责任加以约束的话,在供不应求的形势下,供气方将为了商业利益而将本应供给你的天然气以高价转卖给其他用户。
应重视把握价格条款
关于天然气定价,目前在国内是受政府管制的国内用户往往认为价格条款是不可谈判的,从而忽视对价格条款的把握。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政府物价部门对天然气价格仅仅规定了一个浮动的区间,或者规定了调价的计算方法,因此在合同中需对价格调整机制作出更加细化的安排。除对正常供气范围内的天然气价格作出约定外,还需特别关注超额气量、不合格气量、补提气量的价格。需要指出的是,在天然气国际贸易中,价格机制将更加灵活多样,分为现货价格、期货价格、固定价格、与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浮动价格等。在目前全球天然气卖方市场已经形成,天然气价格持续走高的局面下,如果善于把握国际能源价格走势,通过设置合理的定价条款,“照付不议”合同可以成为对抗天然气价格上涨的有力工具。
“照付不议”机制是由天然气生产、输配和使用规律所决定的,特别是我国的天然气大规模开发和使用尚处在起步阶段,在今后较长时期将会维持这种特殊机制。采用“照付不议”机制的天然气供应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产品买卖合同,如果用气方不熟悉这种特殊的供气模式以及相应的特殊条款,而盲目地接受上游供气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将会面临十分巨大的风险。因此用气方应当积极应对、研究和理解作为国际惯例的“照付不议”合同,把握核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