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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企业做大做强需要再融资政策支持
      时间:2013-07-17 17:07

  

上证指数

 

  ■择 远

  就在各界对下半年企业融资环境齐感担忧之时,国务院给市场带来了好消息。对创业板企业而言,这个消息或许更能令人振奋。

  7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提出,证监会要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并要求尽快开启创业板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当天也表示要建立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体系。

  一时间,创业板再融资开闸预期愈发强烈。

  自2009年9月底鸣锣开板以来,创业板市场虽然不断扩容,但是,在制度设计方面仍然滞后于主板和中小板市场。特别是在退市制度出台后,再融资政策一直是“只闻楼梯响”。虽然其间有立思辰(9.180,0.17,1.89%)等增发股权换取资产的预案放行,也有莱美药业(21.950,-0.41,-1.83%)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融筹措资金,成为创业板曲线融资首例,但是增发直接再融资一直没有出现。

  业界认为,再融资制度迟迟未推出,是我国创业板制度层面最大的一个硬伤。

  创业板企业很多都是属于高成长性的企业,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但是,笔者认为,高风险并不意味着不能再融资,企业再融资的目的,无非就是为做大做强提供更多的资金需求。有了充裕的资金,企业才能更好地开展科研、开展生产,进而促进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

  或许有人会说,当初上市的时候,不少创业板公司都存在超募现象,这些超募的资金是否都用完了?是否都用在了“刀刃”上?

  存在这种疑问可以理解。毕竟,当初创业板公司上市的时候,超募是深受各方诟病的一个问题。但是,我们要看到,对于这一问题,监管层是对它们戴了“紧箍咒”的。如深交所2010年4月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明确了超募资金适用范围,并对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提出了基本要求,对超募资金的使用程序做了明确规定;2011年4月1日,深交所出台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

  对于创业板公司再融资,也有人会质疑,一旦开闸,是否会意味着新一轮的“圈钱”运动即将拉开大幕。对于这种担心,监管层人士也有过明确的表态:建立创业板再融资规则体系将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在首发环节的融资预期,为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开辟了渠道。这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不管是首发还是再融资,在笔者看来,一家公司能否对募集资金进行合理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考验着这家公司财务管理能力和战略发展眼光。因为一家好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板公司必是能够合理利用资金,必是能够将所募资金效益最大化的企业。因此,一家好的公司,在遵守各项监管政策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我们也应允许它能够募集更多的资金进一步地用于生产、科研、经营,进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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