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震宇田珍祥) 3月29日,本报刊发了题为《苹果维修合同再变脸部分霸王条款被删改》的报道,法律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苹果最新版本维修合同有很大改进,但依然存在部分不平等格式条款。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苹果等电子产品企业的合同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在对苹果新版维修合同进行研究后认为,该合同依然文字晦涩、词不达意,让消费者难以理解。既然该维修合同只适用于中国大陆,就应当使用大陆通用的、规范通顺浅显易懂的中文,且相关术语也应使用中国法律通用的规范用语。但目前合同条款却使用了很多难以理解的表达,如名称中的“条款和条件”、第二条中的“灾难性事件”、第三条中的“修改后估价”、第四条中的“相关法律”、第五条中的“有限保证”、第七条中的“您有权复制信息并同意软件许可条款,并且,您授权苹果转移信息并在履行维修服务时代表您接受该等条款”等,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既不容易理解又易产生歧义。他建议苹果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法律,使用规范的、消费者容易理解的中文表达方式和法律术语,重新设计维修条款。
法律专家们认为修改后的具体条款依然显露“霸气”。比如第一条,“苹果将以所述方式维修您的产品,费用在上一页屏幕中标明,同时还包括任何适用的税款。如果维修被苹果的保证、延期服务合同或消费者保护法所涵盖(“保修”),则适用该等条款或适用法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娟认为,该条款涉及的法律仅明确了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这明显是不够的,起码还应该包括《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两部“三包”法规。
而第四条由于涉及“苹果可保留被更换的零部件”,更是受到专家的批评。
王惠娟律师认为,该条款规定苹果可保留被更换的零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在三包期外,如果消费者支付了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费用,苹果公司不能强制要求被更换下来的旧件成为自己的当然财产。
此外,该条款规定如消费者要求保留被更换的零件,则被要求支付更换物品的全额费用。因苹果采用整体换修的方式维修,可能会发生没有损坏的部分一同进行更换的情况,增加消费者负担。苏号朋教授认为,该条款规定,“苹果可依据相关法律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产品”,用语含义模糊,“合格的零件也可以是经过修复的翻新零件”,依据什么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他建议此款改为“苹果应使用全新的零件为消费者进行维修。如果使用合格的旧零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对于第九条“苹果对您产品的维修服务仅使用本条款和条件”,苏号朋教授认为,该条款缺失必要的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地约定有关苹果维修服务的全部内容,而不是简单地用10个条文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他建议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苹果对其产品免费保修的范围和期限(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无法修复时的处理、维修费用的计算标准。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苹果在售后维修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向全国工商系统下发《关于加强对苹果等电子产品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执法监督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苹果等电子产品企业的合同监管。全国工商系统曾于去年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江苏、青岛等地工商局就苹果公司《iPhone维修报告》中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对相关授权服务商进行了行政处罚。去年下半年,上海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安排,约谈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督促其对维修合同中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