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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银行内控漏洞制造出的“事故”
      时间:2019-05-22 11:21 作 者:

  如果是个人、“散户”,从银行买了假理财,也许并不奇怪,也不新鲜,但身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也买到“假理财”,并直到监管检查才发现。这不是故事,而是真实发生的“事故”。
  这起“事故”,就发生在浙商银行、建设银行之间。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意外曝光了浙商银行两家分行于2015年6、7月间,在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某支行购买的两只理财产品,总金额达8亿元,然而两只产品却实为建行涉事支行行长虚构,连产品编号都没有。
  案件曝光后,浙商银行的“低级错误”引起了市场广泛质疑。“银行买同业理财一般都是面签,那时候(2015年)也没有硬性要求要查产品编号。”有业内人士对记者称,浙商银行的做法虽有瑕疵,却也是当时行业的通行做法。
  没有编号的假理财能卖给同业,暴露了银行业务管理、内控的漏洞。到底是哪些管理缺失、漏洞,给内部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这起“事故”背后还有哪些故事?记者为您细细道来。

  查编号并非当时必备程序
  倘若不是监管检查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和上海分行,可能始终都未能知道自家银行居然买了一个“假理财”产品。
  根据判决书披露,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下称“浙商西安分行”)在建行重庆分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第16期”、“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17期”(下称“乾元16期、17期”),金额均为4亿元,预期收益率同为6.8%。
  直到监管检查,浙商银行才发现买了“假理财”。判决书显示,银监会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上述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向建行核实时,对方回复该产品在系统内查不到,建行重庆分行没有发行这一产品。
  而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西安分行虽然进行了面签、核保程序,但在查验产品编码程序时却出现了缺失。相关人员在判决书中的证言亦未提及这一过程。
  根据披露,2015年4月,浙商西安分行接到相关业务信息,并经核实后,同年6月派出客户经理、核保人员,前往建行重庆某支行现场核保、合同签订。在建行该支行行长办公室,浙商西安分行人员见到了该支行行长,并由后者在协议上签字、拍照后,由涉事建行支行长安排办公室人员盖章。但在整个过程中,均未提及进行了查验产品编码。
  判决书还显示,2015年7月,经浙商西安分行人员联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前往上述建行重庆支行办理了面签,购买了4亿元理财产品,同样也未提及查验产品编码的过程。
  判决书披露后,浙商银行的上述做法,引起市场广泛质疑。
  “银行购买同业理财,一般也都是面签,统一编号和备案虽然是必须的,但备案是事后的,查编号也没有硬性要求。”华南某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浙商西安分行的做法虽有漏洞,但更主要的原因,与当时行业通行做法有关。
  “在2015年那个时候,虽然监管要求理财产品编号,但是查备案、编号不是必备程序。”某银行人士对记者称,这也是为什么浙商银行只走了核保核签,却没有查备案的一个原因。
  不同于个人理财,早在2014年初就已建立规范的产品编号披露、查询制度,浙商银行在建行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时,银行同业、对公理财的全国集中登记体系尚未建立。
  原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2018年3月的一场发布会上表示,2017年,针对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同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提供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
  “支行卖的产品是现成的,合同都有固定版本,甚至个人都能在网上买到,况且对方人员、场所、公章都是真实的。”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猜测,浙商银行开展上述业务时,估计也套用了现成产品,内部审批上容易通过,也不用查产品编号、备案等,而这一漏洞恰巧被涉事方利用。
  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浙商银行在此过程中,业务管理没有漏洞和失误。在理财产品投资前,该行既未进行实地尽调,投后亦未跟踪监控资金用途和流向。
  判决书披露,“乾元17号”融资方财务总监甘某在证言中称,其与建行重庆上述支行行长张某取得联系后,甘某又与张某介绍的中间人、通道方金融机构人员联系,最后完成了融资,而且“融资材料提供、报送很快,没有银行对该公司和项目进行考察”。
  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顾某则在证词中称,该分行购买的“乾元17期”,由建行发行,且为保本型产品,建行重庆上述支行的责任是承担按季支付理财收益,以及到期后兑付本息责任,业务风险较低,且产品说明书称资金用于同业存款,因此未跟进后续投向。

  被利用的授权漏洞
  投资方银行尽调、投后管理出现缺陷的同时,卖方银行的内控可能也存在缺失。而其中最大的漏洞可能出在业务授权、账户管理上。
  判决书显示,监管检查发现浙商银行购买的上述理财没有产品编号后,经建行重庆分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实,该行在重庆范围的理财产品,都是由其所在部门负责发行、下属支行及各网点对个人和机构销售,但该行未发行过乾元16期、17期产品。
  记者从银行同业人士处得知,2015年时,经过上级行授权后,部分国有大行的支行,可以以自有客户开展同业业务。
  “当时四大行的支行,很多都可以做同业业务,支行只是卖一个现成的产品,客户是自己的,现在这个业务才逐步收回去。”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一授权很可能成为被支行人员利用的漏洞。
  根据涉事建行支行行长张某的庭审证言,他提及了上级分行的“转授权书”,称“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建行重庆市分行转授权书系列文件是真实的”,但是建行重庆分行给该支行的是可以从事相关业务的概括性授权,而非专门针对“乾元16号”的这笔融资。
  张某证词还称,对接妥当后,浙商西安分行到其所在支行盖章,其大致看了内容后盖了支行公章,没有登记用章,也没有按照内部规程审批,属于个人私自盖章。
  除了一般授权被作为漏洞利用,银行业内人士还认为,如果要隐瞒上级行,必须在资金账户上“做手脚”,才能最终达到目的。
  “出了这种问题,一般都是账户管理出了问题,有关人员开了虚假的银行账户,”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为了便于资金使用,一般情况下,支行会开一个行长控制的一般存款账户,而银行间的正规交易一般是划款到头寸账户,而不是一般账户。
  该人士还称,因为浙商银行购买的是建行的理财产品,资金应由建行托管,虽然经过多层嵌套,但认购资金应该先支付到建行,再由建行拨付到资管账户,最后进入融资方手中。如果资金进入其他账户,监控并不难发现。
  而张某的证词也证实了这一点。判决书显示,建行、浙商银行签订的是保本理财,到期后建行必须支付本金,从而形成隐形担保。正常情况下,建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将资金管理专户掌握在手中,不会发生认购款流向第三方掌控的情况。
  张某还称,“乾元16号”的交易结构是,建设银行对浙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但只签订协议,后者出资不经过建设银行账户,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资金管理专户,该专户用于购买券商承销的某公司债券,于是资金就由浙商银行流向融资方。
  根据判决书,张某还供称,与浙商银行签订“乾元17号”的合同时,盖章用印也没有内部审批,而是由其私自使用,且对应的4亿元理财产品是虚假的,支行没有收益。
  “一般来说,谁发行的产品,项目管理就是谁做,正常情况下,浙商银行是不知情的。”上述银行业人士说,就算知情,理论上也是发行产品的银行担责。

  专户账户开在哪家银行
  对比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证据,与张某的证词、供述,其中对理财产品资金账户管理、资金流向的说法,存在不少冲突之处。
  根据判决书,张某在证词中称,其进行的两笔理财业务,分行都不知情,且未向分行报批。虽然否认了上级分行对该支行的转授权书是针对“乾元16号”产品,但却承认了分行转授权书系列文件是真实的。
  而根据判决书披露,检方列示的乾元16期、17期的相关证据中,也包括了建行重庆市分行转授权书(XX支行)及变更通知。不过,判决书没有公布授权书的具体内容、时间。
  “虽然支行都是卖现成产品,但所有管理清算都在分行,想套用分行的产品、文件,估计也套用不了。”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金额达8亿元的理财产品,很难说分行完全不知情。
  根据张某供述,浙商银行购买“乾元16号”的出资不经过建设银行账户,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资金管理专户,以规避账户管理规定,这也存在疑问。
  判决书显示,检方列示的起诉证据中,就包括浙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方案审查审批表、资金业务合规审查表、购买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保本理财的申请及延时申请、建行重庆市分行转授权书(XX支行)及变更通知等资料,以及浙商银行购买的乾元16期期限、预期收益、认购金额等信息。而浙商银行购买理财的资金,则划入了名为“中信-XX-建行资产管理专户”的账户。
  乾元17期也是如此。检方证据显示,除了分行转授权书、汇款凭证等资料,理财产品的资金也被划入了名为“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的账户。
  不过,对于浙商银行支付的购买两只理财产品资金,所划入的“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是在建设银行设立,还是在其他银行开立,以及建行重庆分行在此过程中是否确实不知情,有待证实。
  有银行人士表示,该专户的账户名称有“建设银行”,应该是在建行开立,但也有可能开在其他银行,借用了建行的名称。
  一位大行公司业务部人士告诉记者,若管理账户是开设在建行支行,是需要当地一级分行授权审批的,而且如果账户资金流量较高,分行层面会给予一定关注。

  银行为何拒绝贷款
  尽管浙商银行购买的是“假理财”,但事发后并未遭受损失,反而收回了投资。根据判决书披露,浙商西安分行购买的4亿元理财是按季结息,且结息正常,没有出现拖欠,事发后已收回全部出资本金。浙商银行也称,已于2017年7月前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两只理财产品的融资方,都具有房地产背景。
  根据张某证言,2015年初,某企业为开发重庆巴南区的一个地产项目,向其所在支行贷款,同年4月,建行重庆分行不同意贷款,这家公司找了很多信托公司融资,成本都很高。最后才通过张某,以“理财产品”融资。
  与上述企业一样,浙商银行购买的第二只理财产品,融资方也具有房地产背景。证人证言称,2015年3、4月间,该公司要购买土地开发,因缺少资金想贷款或融资。最后由公司财务总监通过张某完成了融资。
  从事后风险来看,两家企业资质并不算差。法院披露显示,融资方为两笔理财产品支付的实际成本已经处于很高水平,分别达到16%、14%,对应金额高达7136万元、5612万元。
  如此之高的融资成本,却并未发生风险。而2014年至2015年间,是房地产行业的宽松周期。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4央行创设抵押补充贷款(PSL)以支持棚改,此后,全国多个地方政府放宽房产限购政策,当时多个金融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措施,放宽房贷、房企发债政策。
  在此背景情况下,银行为何要拒绝企业贷款,仍然是一个谜团。
  记者从一位大行支行高层了解到,通常来讲,建行对于房企的信贷政策较为审慎和平稳,尽管当时可能处于房企融资宽松周期,但也并不代表银行一定会放贷。尽管这两家房企资质不错,但银行内部一般会在总行层面有白名单制度,或许这两家房企当时不在白名单内,所以无法在建行内融到资。
  不过,在房企融资放松时,银行也遇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收紧银行非标业务。从2013年到2014年,监管多次发文,对银行非标业务进行规范。其中包括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产品规模的上限,限定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上一年度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且要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此后,银行理财的非标业务持续下降。
  但从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来看,这两只产品都是典型的非标融资。以“乾元16期”为例,浙商西安分行认购后,资金汇入“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中信证券又与其他银行签订合同,通过委托贷款放款。
  “这在当时是普遍的业务操作,就是非标额度不够,套了其他银行的产品,就变成为同业业务。”有银行同业人士称,对于上述“假理财”,建行分行层面应该是知情的,只不过用支行出合同的方式,可以逃避检查及责任。而在此过程中,经办人又收受了了地产商2%的“佣金”。
  记者向建行询问案情相关细节,截至记者发稿,建行尚未回复。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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