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对外场合下,经常会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来表达中国的外交理念。但笔者以为,这句话用于国际交往时,并不见得放之四海而皆准。
孔子当年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直译就是自己所不希望得到的,也不要施加给别人。这句话成为中国人长期奉行的行为价值标准,并被现代人作为中华美德来对待。应该说,孔子提出的这一处理人际关系的价值准则在一定范围内是有意义的,但其也存在两个明显缺陷:
首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的前提是:天下所有人都是和自己一样的人,即具有相同社会处境和相同喜怒哀乐情感的人,因而自己所不愿意承受的事也必然是别人所不愿意承受的事,反之,自己所愿意得到的,别人也一定愿意得到。这样在个人行为上就应该推己及人,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了。
然而,事实说明,大千世界,人各不同,人的欲望亦有别。甚至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己所不欲却正是他人所欲,而己所欲却又正是他人所不欲。这样一来,你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岂不是违背他人意愿了么?例如你不愿意吃鸭梨,可有的人却喜欢吃鸭梨;你不愿意搞革新,可别人却愿意搞革新。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满足别人的要求岂不成为恶行了么!可见,孔子提出的这个准则并不能全世界通行。
其次,这一准则还反映了“以自己为中心”的人际关系观。孔子所说的施于人或勿施于人都是处理人际关系行为。而按照他的要求,不顾别人的好恶,只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做事就行了。当然,孔子作为那个时代的教育者要求学生成为和自己一样的践行“克己复礼”的人,这也情有可原。在今天,处理人际关系还应考虑别人的好恶。在正常人际关系中,如果别人需要支持,我们就应支持,别人需要帮助,我们就应帮助。当然如果别人反对的或对别人有害的事,我们就不要去做了。比如,美国的民主,中国不喜欢,美国就别强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该强调“他所不欲,勿施于人”!当然,也应分清对方所欲或所不欲,首先不要侵害到自身的利益,若侵害到自身的利益,自然我们也不愿意去做。
总之,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价值观建立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上,这在某些情况下有意义,而在另外情况下则不适用,在价值观多元化的时代尤其如此。今天人际关系也好,国际关系的处理也好,完全以自己的价值观为标准不行,完全以他人的价值观为标准也不行。我们应该在遵守共同价值原则的基础上,把自己的价值准则与他人的价值准则结合起来,努力争取人际关系上和国际关系上的和谐共赢才好。▲(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