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进口奶粉进入门槛提高、禁止在湿地内从事挖砂、开矿等活动……进入5月,《精神卫生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开始正式施行。(5月1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件多次被媒体曝光,精神障碍“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与过去“强制治疗”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但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是以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为依据的,因此,还是难以防范其他外力干预诊断,遏制医疗以外目的“被精神病”怪象的发生。
不将患者环境因素考虑在内的精神病诊断,是利用强行收治来排除异己甚至打击报复的“被精神病”屡屡发生的后门。在现实生活中,“被精神病”常见诸媒体,已威胁到公众安全。改变单一的诊断标准以及从细节处防范环境因素,本应精神卫生立法的重点。遗憾的是《精神卫生法》仍缺乏这方面的规制,这就需要通过细则予以进一步规范。
只有将诊断权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被精神病”才“出”不来。建议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应规定,除了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外,对存疑病情,需指定精神病专家组成会诊小组作出诊断意见,并对诊断意见与治疗全程负责。对公民自诉为上访者或指证可能存在蓄意迫害等复杂背景的,即使有监护人陪同,也需当事人指定的三名以上亲友到场,否则鉴定机构有权拒诊与拒绝收治。确诊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安全由医疗机构负责,直至康复出院交给法定监护人为止。
遏制“被精神病”还需加大医护人员的责任与问责力度。只要多念“紧箍咒”,才能使医护人员不受强势胁迫与利益诱惑。接诊医疗机构应对公民在医院期间的安全负责。对不能确诊或直接排除精神疾病的人员,应在合理候诊时间结束后由接诊医疗机构负责其安全离开。无故留置公民的,医疗机构对其后果负主要责任,首问医务人员负直接责任。对因“被精神病”公民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中存在鉴定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的,一律追究鉴定机构和诊断医生的法律责任。责令其公开道歉、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资质。确定国家赔偿的,依法追偿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直接责任人,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究责。
还要防止一种特殊情况,即精神病患者不愿住院,又因家庭经济等多种原因无法在不入院情况下得到治疗且还可能伤害他人的,除了法律中规定的免费治疗和民政部门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外,实施细则中还应对疑似患者所在单位、社区和监护人的介入作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