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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公害处理”猪肉何以成为真正“公害”
      时间:2013-05-06 17:19

  40吨规模的病死猪肉,借以无害化处理流出,行销湖南、广东等地,那些法定的监督程序在哪里?

  在福建漳州南靖县,两名被当地镇政府雇请来负责无公害处理病死猪肉的工作人员,将捡来或以几毛钱一斤买来的病死猪,私自屠宰后,运往湖南、广东等地,最终流向了餐桌。短短三个月,两人竟卖出近40吨病死猪肉,案值达300余万元。(《海峡都市报》5月5日)

  这起事件的“亮点”,不光是犯案者中有政府雇员的身影,还在于他们本是承担对病死猪进行无公害处理的工作人员。油然而生的“商机”念头,让他们肆意妄为。

  为何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一个看起来完全不曾试图遮人耳目的病死猪加工产业,竟然没有得到查处?而真正让人忧心的是,为何一个人突然的“商机”念头,便能顺利地付诸实施?违法成本如此之低,让人难以置信。

  由此不难看到的是当地对这一行为全链条式的监管缺位。起码的常识是,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不应是两名政府雇员,就可以独立完成的。

  2005年,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

  那么为何这两位,可以轻易地捡到或买到各种病死猪?若说其中有“职务之便”,那么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何在?

  另外,按照2008年7月9日公布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之规定,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过程,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并明确规定,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0吨规模的病死猪肉,借以无害化处理流出南靖,那么这些法定的监督程序又在哪里?无论如何,作为病死猪肉流出地的南靖县相关部门,不可能置身事外。

  正因为制度流程形同虚设,应有的监管无从谈起,才最终使得本以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无公害处理”工作,异化成为了真正的“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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