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评论 > 观点 >
    用严刑峻法打击、震慑教师性伤害学生
      时间:2013-05-31 10:05

  据《人民法院报》5月30日报道,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5月29日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尽管我们的教师队伍整体上是合格的,但必须承认的是,的确也实存在少数害群之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多地频频曝出教师猥亵、性侵学生案,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广泛高度关注,也引发了一些家长的恐慌。兰州居民王禹堇有一个即将上小学的女儿。他5月29日就告诉中新网记者,“很担忧类似的事件是否还会继续”。他还表示,教师影响孩子一生的命运,不能事发而罚,防微杜渐才能让家长安心。诚哉斯言!

  确保学生不受到包括校长在内的所有老师的猥亵、性侵害,除了要继续加强入职前的严格把关,职中的师德教育强化、师德检查日常化、举报受理和严肃查处制度的建立,还需要用严刑峻法打击、震慑意欲对学生图谋不轨的教师,严厉惩处猥亵、性侵学生的犯罪教师。只有如此,才能将教师伤害学生的罪恶念头扼杀在萌芽之前,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显著作用。如不如此,而是继续用老掉牙的“加强师德建设”旧办法,肯定不会有什么作用。因此,必须与时俱进地启用新的办法,强力打击这种犯罪,遏制势头的蔓延。

  众所周知,中小学教师对于学生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强势的一方。作为弱势的一方,学生在面对教师的不道德、不正当,甚至非法的要求时,往往被迫屈从,事后也常常惊惧地不敢及时检举、揭露,这就造成教师进一步胆大肆意妄为,从而造成受伤害的学生人数更多、时间更长、伤害更深。此外,一些学校和地方教育局,为了息事宁人,不搞得沸沸扬扬,事发后要么压住,要么私了,从而让犯罪教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助长了他们的罪恶,并激发、鼓励了其他教师也跟着心生邪恶的念头,做出不可饶恕的罪恶行径。

  为了强力打击、震慑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犯罪,毫无疑问就需要动用法律,尤其是严刑峻法。这方面,我国可以学习韩国的经验、做法。对于性犯罪分子,韩国通过立法,2011年实行“化学阉割”,进一步遏制性犯罪。所谓“化学阉割”,是指对性犯罪者使用控制内分泌药物,如“亮丙瑞林”、“戈舍瑞林”等抑制睾丸素释放,但不会使其丧失性能力。在这之前,韩国还通过立法实施了“对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着定位跟踪电子装置”的办法,强力震慑性犯罪。虽然这两种办法存在某些争议,但对于有力打击、遏制、震慑性犯罪,的确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当然,想要更全面地有效防止、打击、遏制、震慑教师对学生的性犯罪,还需要全面普及最基本的防止性侵犯的教育。学校应该教会学生,自己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能让别人碰触的,别人的哪些话和哪些行为具有性意义,以及遇到别人的图谋不轨和猥亵、性侵犯,自己应该如何正确应对。惟其如此,才能让学生及时、准确地识别老师和他人的不良图谋,逃避伤害,受到伤害后,第一时间举报、报案、维权。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浏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