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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经济治理:历史镜鉴与域外经验(2)
      时间:2017-05-31 15:51 作 者:
共享经济在国外面临的主要问题:相关法律规范空缺


  共享经济的特点和运行模式模糊了个人和企业正式员工之间的界限。比如,打车服务和共享厨房的提供者并不是专职的司机和厨师。将共享经济中的个体定义为雇员还是个体户一直都是被重复、广泛争论的焦点。据统计,在美国大部分Uber和Lyft的注册司机每周基于共享平台提供的服务低于15小时;只有1/5的易集(Etsy,手工交易网)用户,将此看作是自己的全职工作。如果将针对全职或专业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条款施加于共享经济中的非职业参与者身上,则会提高共享经济的进入门槛、削弱共享经济中的基层创新。同时,传统市场中为保障安全和公平而设立的法律条款、制度等,并不能有效适用于共享经济这类非正式、高开放度的参与型经济。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共享经济中的服务、商品提供者和接受者,与传统企业与员工和客户的并不相同,这可能会影响到对共享经济业务的监管框架。

  缺乏对参与者的权益保护

  一些共享经济领域的专家和管理者也开始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思考其所带来的影响,认为如果不能为参与者提供合适的保障,仍会出现其他形式的市场失灵。共享经济可以被看作是零工经济的一种形式,即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职业者构成的经济领域,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快速匹配供需方。在国外尤其是美国有很多提供此类服务的共享经济平台,这样的经济形式虽有利于将闲置资源进行高效利用。但是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参与共享经济的组织群体,一直处于商业和个人、公共和个人之间的“灰色地带”,这也导致参与者不能像职业工作者一样享有《雇佣法》提供的人身安全、最低薪酬、每周最高劳动时间等权利保障,在这种经济下,服务提供者成为了弱势群体。正因如此,许多专家指出,出台适用于共享经济发展的雇佣法将成为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碍。


  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共享经济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各国屡见不鲜。美国一些地区,就出现了诸如Uber这样的共享出行因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被职业出租车司机抗议,从而引发了关于到底是社会全体从共享经济中获益,还是仅仅一部分人获益的问题。除了美国面临的问题,在共享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欧洲国家也面临着如何针对共享经济的发展平衡社会竞争。

  除了共享经济参与者与社会传统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共享经济中的交易者也会为没有参与交易的其他人带来不同的影响。这主要由于,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时通常并不会考虑交易所带来的外部性。这些外部效应可能是负面的,比如,“共享住宿”中嘈杂的短期租客在一个公寓大楼可能将自己扰民的行为成本强加给其他居民。而正面的外部性可能表现为,游客被当地可供使用的共享房屋数量增加及便捷性所吸引,为当地的旅游景点、餐馆等消费场所带来额外的客源,带动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当然,负外部性还可能导致某些服务供过于求,导致效率低水平的市场交换。


  信息不对称

  不同形式的共享经济通常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举例来说,将空闲房屋进行短期出租的房主,相较于租客更加了解房屋的信息,而租客相较于房主更清楚自身的信用等其他信息。不同形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交易双方无法完全信任交易的质量,最终可能导致市场交易量低于社会最佳水平,并出现“逆向选择”现象,这种情况下,高质量的交易者参与交易的意愿就会有所降低,而共享经济对社会闲散资源进行高效利用的本质也就无法如愿实现。


  共享经济治理的国外经验:采取自律监管

  针对共享经济所面临的挑战,专家指出行业自律这一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自律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或没有监管,而是对监管职责的重新分配,让共享经济包含的各个主体通过成立相关的自律组织承担起比以往更多的责任。同时,在对共享经济交易行为的监管中,中介平台并不作为被监管的主体,而是监管框架的主要构成部分。共享经济自律组织保证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点就是有足够的控制力去确保任何规则都得到有效的遵循。换句话说,自律监管实行的主体为管理平台中的成员时,在处罚制度的设置上应将处罚成本设定为高于不良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并将淘汰制度、驱逐制度考虑在内。

  当对共享经济实施自律监管时,还需要包含以下三点:可靠的执行机制;监管合法性;善用声誉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共享经济的出现改变了市场可以自我提供的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自律监管要求,但是,由于自律组织的利益追求有时仍会出现与社会需求相悖的情况,因此政府的监管仍是不可或缺的。


  对自律组织进行管理

  通过对自律组织的研究发现,自律监管决定的发布有时会面临缺少透明度和可供审查的问题。这种不透明性会限制其他组织的决策参与权,最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更进一步,缺少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自律组织对公众和社会做出的利益保证就会缺乏可靠性。因此,自律组织的运行应基于高透明度的框架,并受政府监管。在此,可以考虑采用三方模式,即在自律组织之外,雇佣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自律组织进行全面评价,而政府对此自律组织的监管程度取决于历史评估信息。


  充分利用共享平台实施监管

  平台能够比政府更加准确地进行实时追踪、运行后台监测、及时处理交易者之间的矛盾。同时,基于共享经济平台对交易活动进行管理也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操作执行的传递时间,并且由于运行效率和收益有直接关系,平台管理者有足够的动机去实施管理行为。国外专家也指出,共享经济的监管也可依托同行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开发拓展功能,如信用监测系统。此外,依托共享经济平台监管不仅可以更好地管理行业内部问题,还有利于政府实施监管。如,在美国,卫生检查员可以使用Yelp评级来分辨餐厅是否有引起食物中毒的嫌疑。


  保证信息透明

  基于网络的发展,人们一般是依靠互联网评价所展现的信息去决定是否选择或参与共享经济,因此,共享经济的生存能力还取决于网络评价的可靠性。而保证评价的有效性最重要的是防止评价制度被某个共享经济平台滥用。此时,一个独立于各个共享经济平台的机构的存在,可以减少虚假评论或不公平的批评。独立的评价监管机构也确保公众获取真实的公共信息,杜绝公共信息的私有化。


  善于利用社区业主协会

  鉴于对共享经济在房屋租赁市场上的自我监管问题,可以考虑融入不同的实体:公寓委员会、房主协会、合作组织等。在美国,业主协会(HOA)就担负着这样一种自律监管功能。业主协会管理着社区的各个方面,包括保养、维修、生活质量等等,结合这些职责,业主协会也有义务担负起一部分的自律管理职责。与法院针对“单位”出租颁布的禁令不同,业主协会并不会禁止此类出租,取而代之的是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包括房屋的出租频率、时间长短,或向业主收取出租费用,同时与共享经济的中介平台建立联系,实时掌握租客的个人基本信息。

  除了对业主的限制外,业主协会还能对负外部性的产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通过与交易各方建立起的联系,业主协会可以将管辖内的社区或公寓楼进行区分,划分为“可租住共享公寓”型和“非共享型”,以供未来的购买者或租户选择。


  设立新的劳动法为个人提供基本保障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其中个人参与者的福利保障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在这样一种形式下,对新政策的需求日益强烈,同时还应设立新的机构去保证新政策实施。针对此类政策,应注意要满足三需求:高度可操作性;注重隶属于个体的权益;具有普遍性,可以覆盖共享经济中的各个领域。此外,为这些工人提供保障的深度可以与“共享”参与者的工作时间、每月收入等因素相关联。


  税收管理方法

  由于共享经济参与者的交易通常是一种个人行为,所以往往会牵扯到个体隐私问题,且如何将个人与个体户进行区分也是各国还未解决的问题,这两点也是针对共享经济中服务、产品提供者制定税收制度所需要考虑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上市公司通过提供审计凭证而不是原始运营数据进行合规审查。共享经济中的网络平台定期整理收集交易信息,并对税收、合规审查等相关的信息进行整理提交政府相关部门,依托这一方法,最终就可以在不公布个人详细、隐私信息的情况下,帮助政府完成税收和税务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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