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既无家族病史,也没有发病征兆,22岁的温某在大街上突发精神病,将陈某砍成重伤。
温某家人是否要代替他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本案经黄埔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温某养父母承担80%赔偿责任,其舅舅在养父母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1991年,河北籍男子温某出生。刚出生40天,他就被送到母亲的姐姐家里做养子。之后,温某以长子身份登记在姨妈的家庭户籍中。温某没念完高中就辍学了。辍学后,家人劝温某另找学校,他不同意;家人让他找工作干,他不肯去,整日在家睡觉。据介绍,温某性格内敛,不爱说话,有时会一个人无故发笑。
2011年3月,温某提出想去广州玩。为让他换换环境,养父母将他送到舅舅开的装饰材料店干活。没想到,当年10月,温某突发精神病,在黄埔区一百货店门前,连砍20岁的百货店主陈某数刀,致其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后经鉴定陈某为重伤。
案发后,温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温某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认为,温某亲生父母将其送养时,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故其亲生父母同样应承担责任。此外,温某舅舅作为其临时监护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年初,陈某将温某及其养父母、生父母和舅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损失费。
家人辩称无需承担责任
法庭上,温某变成一个烫手山芋。温某养父母觉得自己十分冤枉,他们辩称,温某在砍伤人之前,并未发现有精神病,也不存在需要监护的情况。而且案发时温某在外地,他们都没有在其身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
而温某生父母则认为,温某在出生40天就由他人收养,建立实际收养关系,所以生父母无需承担监护、抚养责任,自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温某舅舅则称,外甥在自己这里居住期间,并没有发病,也没有发病征兆,自己不可能对温某进行监护,所以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养父母承担80%责任
经办法官在分析该案时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起止时间,但从立法原意来看,监护人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是法定的,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责任的时间,并不是以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为标准,而应是从精神病人开始发病那一刻开始。
本案中,温某发病时,其监护人并不知道其发病,但只要温某开始发病,其监护人即应开始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收养行为是发生在1992年以前,当时我国收养法尚未施行,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温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的法定监护人应为养父母。
鉴于养父母发现温某行为表现与正常人有所差异后,将他送到舅舅处,以改变生活环境,已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应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于是判决担责八成。而温某在舅舅店里帮忙打杂期间,其舅舅也发现其行为与常人有所差异,但并没有重视,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其舅舅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温某养父母应承担80%的责任,赔偿陈某17万余元。而温某舅舅则在温某养父母的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记者章程 实习生张济科 通讯员黄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