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宏观 > 态度 >
    传肖钢下午将出席证监会发布会(2)
      时间:2013-04-12 18:09

  李大霄建议新股认购后一两年后再上市

  某微博认证李大霄的用户发布微博:“贡献一小招大家议议:新股认购后一年或者两年后再安排上市。”此前李大霄微博表示IPO重启首先要市场有足够的承接力,要有振兴市场的措施;其次应该思考清楚发新股的目的是要赚投资者的钱还是让投资者赚钱?再次要有足够的措施使新股的发行价格及上市价低于老股或者最多等于老股,要加大发行者的发行难度,大幅加大打新及炒新行为的风险,才能避免中石油(行情 专区)及创业板初期的悲剧再度上演。

  韩强:现在还不是IPO重启的适当时机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中国股市病了,不改革不行。”这是股民董先生在上书证监会主席时说的一句话。

  这位广东的资深股民近日再次上书了证监会,建议新一任的证监会主席肖钢对于IPO实行新老划段,对于老的大小限减持征收20%的暴利税,对新的大小限减持不得低于发行价,建议新发的股票实行“裸空交易”,实现模拟的全流通,避免出现新的股权分置的矛盾。南开大学韩强教授评论这个话题。

  股民董先生的上书可以实施吗?

  韩强: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这个方法可以实施,但是能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不好说。这个新股发行最大的问题在于对市场功能的看法,实际操作股市变成了圈钱功能,所以首先要对股市功能有一个定位。另外,A股和H股实际发行价不一样,H股低发、A股高发,大部分钱都流到国际投资者手里了,这个必须要改革,应该采取A+H同时发行,市场才能体现公平。

  新股上市是不设涨跌幅限制,甚至可以涨百分之百,当天就可以翻倍,给后来的投机、包括减持造成了很大的空间,应该有不同层次的市场,对主板市场严格控制,从而解决新股发行价过高的问题。

  现在是IPO重启的适当时机吗?

  韩强:我觉得不是。因为咱们这个市场没有规则,有些上市公司还在做假,新股发行变脸的问题还要追究审发委,今后只要新股发行发了以后出了问题,要立即追求责任,不管是谁的责任。

  IPO暂停不暂停跟市场关系很大,市场供求关系跟商品市场一样,虽然是虚拟经济,但也是金融品种,也是商品,也应该重视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所以我提出,金融市场应该单独进行宏观调控。

  对于投资者来说,未来对于新股的投资逻辑应该是怎样的?

  韩强:我觉得还是整顿好了市场再发股票,有人提出一边改革一边发行股票,这个在中国根本做不到,因为不是在实行法律而是实行一种潜规则,不是良性循环,一定要把市场整顿好,特别要讲法制、讲诚信,必须有这个决心中国股市才能搞好。

  皮海洲:新股发行改革不能停在信披上

  “IPO 空窗期”还在延续,这就使得新股发行制度的再次改革工作显得更加迫切。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下一步发行体制改革仍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对欺诈上市、合谋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以信披为中心深化发行监管改革”,姚刚给出的这个答案或多或少让投资者有些失望。因为信息披露工作是一个很基础的工作,就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来说,不应该只是停留在信息披露的层面,而应该着手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

  去年4月28日推出的发行制度改革,监管部门强调的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但从此次发行制度改革的结果来看,并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如受到证监会查处的百隆东方(行情 股吧 买卖点) 、珈伟股份(行情 股吧 买卖点) 、科恒股份(行情 股吧 买卖点)、南大光电(行情 股吧 买卖点)等,都是此次发行制度改革后发行上市的新股,但这些股票在信息披露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其原因就在于目前的发行制度并不能保证让发行人如实披露信息。

  虽然管理层多次表示对欺诈上市、合谋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但这种“零容忍”基本都是“触摸式”,出具警示函,暂停受理保荐项目等,这无异于是对发行人弄虚作假、欺诈上市行为的纵容。所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应该继续停留在信息披露层面,这只会耽误新股发行制度深层次问题的解决。

  那么,发行制度到底应该怎么改革呢?首先是针对前次IPO 改革所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欺诈上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步是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欺诈上市、弄虚作假等行为比较宽容的原因,按法律法规上限,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比如没收违法违规保荐机构收入,并处以5倍罚款,撤销业务许可资格等。第二步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欺诈上市、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欺诈上市公司一律作退市处理,并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

  其次,要着手解决股市深层次问题。比如,完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规定上市公司首发流通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50%(国家必须绝对控股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持股超过30%的股份全部转为优先股,且实际控制人持股中的20%只能通过网下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有意接手公司经营管理的未来公司大股东。当然,由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比较多,在这个环节可循序渐进地进行,但这并不能成为回避发行制度对深层次问题解决的借口。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浏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