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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减轻企业负担 扶持实体经济
      时间:2013-08-23 16:22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取消、调整、下放、缓征我省部分涉企收费,并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就《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如何抓好落实等方面,省财政厅作出相关解答。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作为重大决策,通过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稳增长推转型促发展。省委、省政府在年初出台了《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特别是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企业发展环境,对涉企收费问题多次做出了重要指示。为此,省财政厅联合省物价局、监察厅、经信委等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深入梳理和研究,提出了近期减轻企业收费负担的政策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

  《通知》在国家近期减免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我省自主取消、调整、下放和缓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3项政府性基金,并且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收费进行了严格规定,涉及多个级次和多个部门,范围广、力度大,超过我省历次减免措施,据初步测算,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预计将减轻企业负担8.4亿元,因此,《通知》的出台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最好诠释,更是当前扶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举措。

  问:《通知》出台前,我省涉企收费主要有哪些?

  答:《通知》出台前,我省企业负担的收费类项目主要由四大块组成,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社会类收费。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我省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26项,剔除无收费和免征、缓征项目,我省实际征收的项目77项,主要包括资源类、检测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四类。二是政府性基金,我省共有23项政府性基金(有实际收入的16项),涉及水利、港口、铁路建设以及节能减排、公益事业、文化教育等领域,由国家设立或由国家批准设立,都有专项用途。三是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前我省国家及省级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有48项,主要集中在涉及气象、环境、地震、建设等方面的评估、验资、认证等中介服务行业,属市场化收费。四是社会类收费,指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社会团体或有关组织交纳的费用,如各类会费、捐赠、赞助等。

  问:近年来,我省治理涉企收费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省委、省政府一直把保企业、稳增长作为头等大事,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减负措施,集中体现在2009年皖政办35号、2012年皖政50号和今年的皖政5号、皖发7号文件中。经过努力,我省涉企收费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一是涉企收费项目大幅减少。近些年来,我省先后开展四次力度较大的收费清理工作,目前收费项目大大减少,其中省级立项的只有3项,且去年以来已缓征2项。二是涉企收费标准逐年下降。 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降低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39项,降低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40项。三是政府买单力度不断加大。近几年来,为了优化发展环境、招商引资引智,各地对减轻企业负担做了积极探索,比如对各类园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一单清”、打捆收费等优惠政策。四是综合减负措施效果明显。近年来,我省对减轻企业负担重拳出击,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比如我省较早在全国实施“营改增”试点,积极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对缴纳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实行缓缴;对重点帮扶企业社保费采取缓降补贴政策;支持担保体系建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省通过减免缓抵等措施,各类税费优惠高达350亿元。虽然经过努力我省企业收费负担明显减轻,但目前涉企收费仍然偏多,部分行业和企业反映收费负担较重,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力度,规范其管理。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主要基于哪些方面考虑?

  答:《通知》共三部分十二条。

  第一部分,取消、调整、下放、缓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是取消2项收费,即铁路护路联防费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这2项收费为省级立项收费,已缓征了两年,予以取消。二是调整2项收费,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白蚁预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1%征收,并减半征收;白蚁预防费淮河以北地区减按1元/平方米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由按企业销售收入征收改为按流转税1%征收,以税基为标准更能体现公平,同时征收也更规范;白蚁预防费由于南北不同地理环境,淮河以北的白蚁预防成本低于南方,因此,分别按不同标准征收。三是下放1项货物港务费到市级管理,主要是与海事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四是缓征23项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即: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船舶登记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药登记费、农药实验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及发证收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卫生监测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林业)、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森林植物检疫费、贸促会证照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这些收费涉及交通、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测绘等部门,主要是证照类、管理类收费,为进一步优化环境,我省先行自主缓征。

  第二部分,缓征3项政府性基金,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前2项基金主要采用预征方式征收,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征收,项目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为此,予以缓征,并改变监管方式。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为省级收入,由于我省库区水电站经营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予以缓征。

  第三部分,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主要包括加强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管,强化对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收费的管理,以及不再办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鼓励各地实行开发园区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取消和免征收费的规定等方面。

  问:如何强化对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管?

  答:经营性服务收费属市场化行为,但由于部分项目竞争不充分,存在变相强制收费、搭车收费、垄断收费等行为,导致收费偏高,鉴于此,《通知》对规范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强监管。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对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物价局公布一次,不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强制收取,且不得高于目录收费标准征收。二是降低标准。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国家及省管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律下调20%,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三是打破垄断。雷评、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估、消防检测等不得指定服务机构、人为设置限制门槛。

  问:如何规范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向企业收取费用?

  答:目前一些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利用社会影响力要求企业入会,企业不得不交纳“人情费”、“关系费”;还有的利用其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许可等权力,或通过年审、登记等环节,变相强迫企业入会并交费,企业反映较为强烈,因此,《通知》对规范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收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严禁向企业乱收费,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赞助、宣传费等。二是部门联动强化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不定期对企业入会缴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民政部门年检时要将收费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加强票据源头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问:如何抓好《通知》的贯彻执行?

  答:一是广泛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政策家喻户晓。二是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到位,确保政策落实。三是严厉打击。企业对于乱收费行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信来函等方式,向经信、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于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直接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决不姑息,严厉打击各种乱收费行为。四是强化督查。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涉企收费进行督查,评估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到实处,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通知如下:

  一、取消、调整、下放、缓征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和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2.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白蚁预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征收,并减半征收。白蚁预防费按南北地区不同地理环境,分标准征收,其中淮河以北地区减按1元/平方米征收。

  3.下放货物港务费到市级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

  4.缓征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船舶登记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药登记费、农药实验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及发证收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和《兽药规范》及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卫生监测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林业)、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森林植物检疫费、贸促会证照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缓征3项政府性基金

  5.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三、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6.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对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每年由省物价局公布一次,不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强制收取,且不得高于目录收费标准征收。

  7.纳入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国家及省管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律下调20%,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

  8.雷评、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估、消防检测等不得指定服务机构、人为设置限制门槛。

  9.鼓励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水平,对园区企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涉企收费,探索实行一站式收费或一费制管理。

  10.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赞助、宣传费等,严禁向企业乱收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不定期对企业入会缴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民政部门年检时要将收费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加强票据源头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11.不再办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开展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2.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取消和免征收费的规定。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上述取消、调整、下放、缓征等涉企收费事项一律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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