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省国税局于8月19日下发了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42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这些税收优惠规定,重点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全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包括为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为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民营企业,省国税局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降低民营经济涉税风险,全面优化税收服务,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办税负担。对影响和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涉税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还将开展税收执法督察,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尽可能实施案头检查、调账检查,避免多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