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湖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湖北省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这是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对具体承担社会救助对象管理审批任务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进行绩效考核,推动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全面落实,推进社会救助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困难群众福祉,助力“幸福湖北”建设。
绩效考核内容涵盖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基础能力建设、日常管理及争先创优等七方面的内容。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设定考核指标,形成了《湖北省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按照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设定了诸如低保五保对象准确率、县乡干部入户调查率、低保动态管理率、资助低保五保对象参保参合率以及医疗救助比例、资金配套比例、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比例、资金结余比例等一系列关键性量化指标,力求考核客观、公正、准确;按照鼓励创新创优的原则,设立了争先创优激励性指标,对于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制度创新以及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考核时给予适当奖分;按照奖罚分明的原则,对于被考核单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农村福利院出现非正常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救助对象准确率低于90%等情形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通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记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在分配社会救助资金时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考核工作从2013年开始实施。按照县(市、区)自评、市(州)全面复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重点检查确定考核结果的程序进行。对于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单位评先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是一项创新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是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深入推进“为民务实清廉”群众路线教育的有效抓手,必将对全面提高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