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运行函〔2016〕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运行〔2015〕22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开展第二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和数量
本次申报类型为专业类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不涉及综合类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发展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应符合《应急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
各地原则上申报1个示范基地,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
根据示范基地设置条件和评价指标,拟申请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向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报送材料。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时间截至2017年3月10日。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有关要求见《办法》附件);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意见(原件);
(四)示范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说明;
(五)示范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特别注重应急服务企业详细情况;
(六)涉及《办法》中“设置条件与评价指标”中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光盘。提供材料不得涉密。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严格遴选申报对象,认真做好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严格把关,积极履行推荐职责。
(二)各地要从本地应急产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应急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强化应急特色,突出地方政府支持,坚持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协同推进,合理定位,差异化发展。
(三)各地请将申报材料统一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五、加强管理
请第一批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和科技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示范基地管理,统筹推进示范基地重点工作,做好示范基地宣传,并于3月1日前将2016年示范基地发展情况和2017年计划安排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谌 凯
联系电话:010-68205284
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杨 波
联系电话:010-68505808
科技部社会科技发展司 郑 忠
联系电话:010-58881417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