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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放宽银行证券外资准入限制
      时间:2017-01-18 09:53 作 者:

  国务院17日发布了《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作出部署。其中,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同时,通知还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支持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等。

  目前,外资在国内投资金融业准入方面有一定的持股比例限制,以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为例,银监会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证监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具体如何放宽还需后续配套文件的支持。”原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霍建国表示,金融类服务业是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扩大外商投资有利于提升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外金融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金融业的服务和管理水平。相应的,监管部门也要做好风险把控,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霍建国指出,大量外资进入国内,对于同类产业经营效益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国内的金融机构也要积极开发跨境、跨市场金融产品,探索多样化挂牌方式和交易机制,力争尽快“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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