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强调突出依法监管、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管,针对央企境外投资行为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两个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的特点:一是强调依法监管,注重厘清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权责边界,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对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对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加强监管。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注重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等,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方位监管。三是强调全过程监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四是探索创新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其中,负面清单制度按类别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前者央企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需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监管。此外,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认为,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中突出投资主业这项,是因为央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做了不是主业的投资项目,例如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等,带来了巨大亏损,强化聚焦主业,是希望央企发挥自身强项,做自己熟悉的项目来发展。清华大学教授朱安东指出,在境外,企业的运营方式与国内不同,且国外的法律政策环境各异,增加了国资境外监管的难度。
李锦指出,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掌握和使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加上子企业、孙企业较多,从投资和运营管理方面加强监管,能够压缩寻租空间,特别是制定负面清单,可以明确投资方向,以便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办法都专门设立了“责任追究”章节,规定如违反办法,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央企经营管理人员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