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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需要跨越体制性障碍
      时间:2013-03-26 17:08

  事件

  2月2日,证监会公布并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确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三是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

  点评

  从1990年12月19日,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为起点的中国资本市场启动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一直走的是服务国有企业、精英企业、成熟企业的路线,而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结合前段时间浙江、广东、山东、天津、上海等地股权交易中心的开业,可以预见,中国资本市场从此正式开始拉开服务大众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真正需要市场资金的成长型企业的大幕。

  《暂行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做市”首次出现在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极大的突破。表面上看,“做市”是为了解决“新三板”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深层意义在于改变了中国资本市场一直只限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做市”(即干预市场)的单一局面,迎来了真正的市场力量。另外,竞价方式的提出,也让市场对“新三板”是否与主板、创业板一样可拆细、可连续交易充满期待,这是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目前未能实现的功能。

  另一大突破,即“新三板”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运营与管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首次采用公司制方式,可能有以下几个含义:一是“市场化”,从市场管理一端开始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二是实现监督与管理的分离,让证监会职能真正回归到监督的本位,企业上市挂牌由市场自身决定;三是划分了风险界限,“新三板”定位于真正“市场化”,一定会有原先国内资本市场未遇到过的风险,“公司制”运营使得这一风险不会波及或影响资本市场的国家管理者层面,降低政府“一收就紧,一放就乱”所带来的政治与决策压力。四是可以令人联想,也许“新三板”自身有可能会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

  虽然《暂行办法》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中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但“新三板”要成为全面覆盖“市场化”的交易所尚存在不足。

  一是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还是那些数量有限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律师,人为制造了瓶颈。放开中介服务的数量与范围,包括像中新力合这样有资质的机构,既是市场化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又可通过促进竞争,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

  二是市场运营与管理的交易所,虽然采取了公司制的形式,如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一样,背后真正的股东依旧是政府、国资、虽然实现了责任与风险的隔离,但是创新方面仍旧有限。如果“公司制”背后的股东是民营的,甚至实施的是会员制,则可以让这一“大步”成为真正跨越体制性障碍的“质的飞跃”。

  (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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