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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严防“影子银行”风险
      时间:2013-07-11 15:24

  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影子银行”加大杠杆提供融资,是银监会高层在内部会议提及严防外部风险传染的重点要求。

  近期,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给各地方银监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下称131号文),要求各银行业机构高度关注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行为的潜在风险,并要求各银行将外部风险防范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131号文指出,银行必须重点关注五种外部风险主要来源: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民间融资、非法集资。

  按照银监会依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即指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银监会认为,目前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由于银监会认为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131号文显然针对银监会所指的“影子银行”。按照银监会的判断,民间借贷风险仍在向银行业传递,从表现形式看,借款企业高息拆借、企业套取银行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等现象比较突出,加大了企业间资金链条的脆弱性,极易诱发银企“三角债”。

  央行5月24日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9071 家,典当行6084家。

  由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部分上述机构存在短期逐利行为, 一些机构违规经营现象较为突出,甚至参与非法骗贷、非法集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在个别地区形成了风险事件。

  银监会131号文目的在于控制此类风险,这与一些业务风控优秀的小贷公司渴望从银行获得流动性支持甚至升格为银行的愿望背道而驰。不过,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人士普遍表示,此前和银行的合作已经收紧,这次131号文警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警示银行

  针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银监会要求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131号文指出,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确定的标准提出合作名单,并报总行批准或者向总行报备。银行应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机构建立及时退出机制。

  对于上述要求,工行人士表示,对大行来说,民间借贷的授信其实一直都在总行手里。授信审批本身就是指总行按照行业和额度给分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分行可以自己批贷。但像民间借贷这类行业,所有的授权都收在总行,总行不存在管理成本和业绩的压力,审查也会比分行更加严格。

  131号文还指出,银行业应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级,并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实行分级授信。

  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人士均表示,大中型银行对各个行业企业一直实行评级授信,一些小银行可能还没有完全做到。监管层希望全面推行评级授信。

  131号文还特别强调,“严禁向典当行、以及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授信。”

  有利网COO吴逸然表示,典当行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从性质上来说,只能以自有资本进行金融活动,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也没有其他公开可以进行融资的渠道。而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可以为不超过自身注册资本10倍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协助被担保企业获得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可以获得不超过自身注册资本50%的银行贷款。

  在防范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风险方面,131号文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加强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测,严防信贷资金注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二是密切关注信贷客户动态信息,对于存在明显迹象或已查实参与民间融资的信贷客户,一律不得新增授信;三是开展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排查,有效防范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钢贸行业贷款可能存在信贷资金注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现象。钢贸行业缺钱的很大原因就是资金挪用,这也是银行信贷管理失效的结果。

  关于信贷客户信息,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人士均表示:“信贷客户是否参与民间融资,一直都是必须要查的内容。”

  对于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人士则均表示行内有明文规定,禁止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一旦发现,将面临严重的处分。

  此外,131号文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外部风险防范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确定专门部门,牵头对外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报告。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对潜在的外部风险因素及其影响进行提前研判分析,建立规范化的外部风险监测、外置流程,制定充分的应对预案等。

  倒逼民间融资

  民间借贷机构人士普遍认为,这份文件并不会对民间借贷行业产生冲击,因为对担保公司和小贷、典当公司而言,从银行获得流动性根本就是此路不通。

  有业内人士指出,按照规定,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有三种: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其真正依赖的融资渠道除了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融资,银行的资金“微乎其微”。

  自从2008年小贷公司开始兴起以来,不断有资金案件发生,这让各大银行很早就将小贷公司列入了风险名单。

  “2008年我们在浙江做过一次试点,和小贷公司合作。但随着2009年、2010年该行业不断出事,浙江的试点一年结束后再没有继续。总行一直禁止给小贷公司放贷。”工行人士透露。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表示,小贷公司主要分为大额小贷公司和微贷公司两类。对大额小贷公司而言,银行通常不愿给其贷款,这些公司其实都是靠民间私下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在融资过程中,往往资金是打到公司法人的个人账户上,借款合同体现的是个人对个人,从而规避以法人机构募资的现象。

  “从银行获得的资金对我们来说一直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西安一位小贷公司人士称。

  许建文表示,通常能够和银行合作的都是微贷公司,这类公司通常只做单笔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的小额贷款,期限通常较长,年化收益更高,由于贷款额度小风险也较为可控。通常银行不用把钱给微贷公司,而是直接借给由其推荐的借款人。通常客户的信贷成本20%-30%,银行放款利率差不多上浮40%-50%,即一年期贷款利率为8%-9%,其中大约10%-20%的差额归微贷公司。微贷公司对这些贷款有管理和代偿义务,银行也不需要再做二次风控。

  吴逸然表示,现在还有重庆等地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把信贷资产经由资产交易所转让,或者打包成信托产品转让等方式获得新的资金。

  担保加压

  2012年初,随着中担、华鼎、创富三家担保公司违规事件爆发,资金链断裂,银行起诉了一批因银行贷款到期未还的企业,对行业影响巨大,自此,银行便收紧甚至中断和民营担保机构的合作。

  工行人士表示,自从华鼎出事后,分行就失去了给担保公司授信的权限。

  建行某分行人士表示,近年来都未给小贷公司、典当公司和担保公司授信,曾试着给总行报过几例,但总行都未批。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人士表示,这几年小贷公司的贷款一笔不做,担保公司只和国有背景的合作,民营担保公司也不做。

  深圳市鸿鑫融资担保公司执行董事范永国表示,之前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是和国有银行合作得多。但华鼎事件后,工行和建行都压缩甚至停止了和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对国有担保公司也相应收紧;中行、农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商行也纷纷收紧了授信。

  “融资担保公司一般都不会直接从银行融资,原则上是依靠银行给予的担保额度项下的担保业务获取经营收入,而银行对担保公司授信的压缩,使本来利润不高的融资担保业更是雪上加霜,现在相当多的担保公司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润。”范永国表示。

  范永国认为,131号文对担保行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在于,之前正在和银行分行层面谈合作的担保公司,由于131号文将授信权限上收到了总行,对这类合作会有影响。

  “过去一些银行的地方分行可能针对特殊行业给一些担保公司特殊授信,例如一家担保公司的老板在行业协会任职,分行可能会因为其对该地区该行业的经验给予授信。这类担保公司可能实力并不强,这次将授信权限收到总行,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授信。”范永国表示。

  “但总体影响不大,一方面担保公司不同于小贷公司,其本来就没有从银行直接获取资金。与分行权限较小的银行合作,几亿元的授信本来也是要上报总行。”范永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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