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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月1日起禁止房企直接收预售款
      时间:2013-06-27 11:06

  6月6日,北京(楼盘)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规定开发商禁止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而要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进度的节点,按比例提取建设款,以保证楼盘的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上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0年12月1日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612号)废止。

  据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继续遵循《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监管原则;适用范围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内的所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监管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所有形式的购房款。

  《管理办法》规定,在资金监管制度下,商品房预售购房款要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除定金外的其他购房款。即便是定金,也要在完成网签后5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账户。同时,购房人申请住房贷款的,银行也将把贷款直接发放至专用账户。如果出现预售的楼盘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开发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县住建部门可以暂停开发商支取专用账户的资金。

  《管理办法》还规定,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后,要在售楼处公示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及监管协议。如果未按规定收存或使用预售资金,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将暂停违规项目的网签。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开发商在京全部楼盘的网签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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