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16日召开的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进一步推动20家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被列入政府工作报告中的2017年重点工作。随着去年12月26日《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下发实施,四川将从今年起在20家高校院所,首次试点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共同拥有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作为触及成果所有权“深水区”的一项探索尝试,其改革背景、价值、意义几何?1月18日,科技日报记者走访四川政策制定部门、改革前期探索单位等,进行调查。
还纠结“处置权、收益比”?这里“先确权、后转化”
去年以来,我国进入自上而下的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政策红利释放密集期。各地在提高转化收益比例、下放自主处置权等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改革背后,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却鲜有涉及,职务成果权属本身仍归单位。而四川试点,则首次将改革“指挥棒”转向成果权属的“深水区”。
《方案》提出,将在试点单位“探索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享制度改革”,并要求“试点单位要与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拥有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的权利”。
具体实施中,西南交大、四川大学等10家高校,省中医药科学院、省自然研究所等10家院所的核心试点任务,是探索“先确权、后转化”的有效机制。操作中,将首先由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决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分享确权比例;其次,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可由完成人提出申请后,单位通过权利人变更、约定后期收益比例等进行产权归属分配;对新形成职务科技成果,单位与完成人之间,可通过共同申请、协议约定等完成共享;对单位拟放弃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自愿、无偿获得产权,并变更知识产权权利人。
“权属问题一旦突破,很多困惑迎刃而解。”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学院一位兼职兼薪的教师表示,“混有”模式下一旦完成人与单位共同成为权利人,那么在成果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完成人将彻底拥有“话语权”,也使“三权”改革顺水推舟。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探索与试验是在2010年发轫于西南交通大学。在2015年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成修订,并赋予高校成果处置权和奖励权后,2016年1月,该校出台“西南交大九条”,全面推开此项改革。
“仅当年交大九条出台三天,就有4项核心发明专利办理了知识产权的校内分割手续。而在2010—2012年3年期间,学校只有7项专利得到转化。”西南交大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介绍,改革试点一年来,已有160项职务发明专利在西南交大实现分割确权,7家高科技创业公司成立。
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方案》下发实施后,按照“一年试点突破”“两年总结推广”的试点目标,到2018年,四川将初步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的有效机制。
是否存在“政策打架”?现行政策有“操作空间”
记者调查发现,此次四川试点包括两个主要突破:一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二是专利法中相关条款。“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等政策,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职务成果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也在其中,在‘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原则下,其登记、变更、交易必须接受层层监管,否则就会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一位高校科研处负责人透露说,同时按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但事实上,在四川孕育此次改革试点的“土壤”已经具备。政策层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于2015年首次写入四川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2016年其又被列入四川全面创新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任务,并在新近下发的“四川十六条”中再次明确实施。需求层面,此前省科技厅对全省摸底调研形成的“成果转化清单”中,就梳理出重点科研成果3009项,企业需求1170项,其中全省处于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成果就有930项,占30.9%,充分说明四川重点科研成果技术水平相对较高,亟待转化。
“产权界定越明确创新的效率就会越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要在最大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省科技厅厅长刘东说,“在此背景下因地制宜地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是我省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是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落实科技成果‘三权’改革的重要途径,符合四川实际。”
“一校一策、一院一策,是此次试点的基本思路。重点在探索、核心是成效。”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对成果“混有”后的使用、处置程序规则均有明确;对试点单位进行了权利下放、设定了免责条款;对成果完成人放宽了激励政策,从政策看有“操作空间”。
而记者查阅到专利法中也同时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负责人表示,“从试点方案设计看,其中明确‘通过约定方式,分享共同拥有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的权利’,则符合其中‘从其约定’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