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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钢:健全分类分级监管体系 提升参股经营投资管理水平
      时间:2022-04-01 13:26 作 者: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深入落实国资委关于加强参股经营投资管理要求,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规范法人治理为基础,积极构建分级与分类有机结合的参股股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投资回报能力显著增强。2021年参股企业分红5.09亿元,同比增长71.96%,创历史最好水平;参股股权转让收入5.59亿元,同比增长193%。研究形成《国有大型集团参股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构建与运行管理》,荣获第28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二等奖、第20届冶金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一等奖。

  强化顶层设计 构造监管体系总体框架

  坚持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履行参股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推动。一是明确责任主体。2019年9月,在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设立公司治理组,履行参股监管的主体责任,统筹参股监管工作,强化对子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是加强组织领导。2020年以来,集团共召开8次推进会,重点对加强参股投资收益监管和加快低效无效参股股权处置等进行部署。2021年7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鞍钢集团加快推进低效无效参股企业清理退出工作方案》。三是强化推动落实。编发参股工作简报19期,对按期完成工作目标的通报表扬,突出示范引领;对未按期完成的通报批评,强化督促推动。注重运用信息化提升监管效率,监管平台2021年6月上线运行,实现了参股企业运营实时监控。

  加强制度建设,依规实施监管。健全“1+M+N”监管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确保实现闭环管理。一是制定“1”监管基本制度。加强顶层设计,结合实际,制定以加强参股管理为重点的《鞍钢集团境内合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二是出台“M”监管支撑制度。制定《鞍钢集团投资管理办法》《鞍钢集团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鞍钢集团全面风险及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与参股管理相关,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支撑制度。三是配套“N”监管承接制度。二级企业按照谁投资、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有效承接集团的“1+M”监管制度,结合本单位管控架构和监管需要制定的相关承接落实制度。

  建立专职董监事队伍,履行股东职责。一是建立专职董监事制度。以派出专职董监事为抓手,推动投资主体逐级履行股东职责。集团层面、两大区域公司鞍山钢铁和攀钢,以及在境外参股投资的鞍钢国贸都建立了专职董监事队伍,并向参股企业派出专职董监事,规范法人治理实施监管。二是建立外部董事召集人制度。明确1名专职董事为二级企业外部董事召集人,负责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集体研讨议题、与子企业董事长沟通等工作。三是健全联动工作机制。集团层面建立履职指导平台,通过会议、文件、培训等方式,加强监管政策宣贯、制度解读等方面支撑。二级企业建立履职保障平台,通过组织调研、加强沟通、报送信息等,确保专职董监事全面掌握参股企业运行情况。

  实施分级监管 推进监管通道有效贯通

  按照母子公司权限,逐级压实责任,纵向实现监管通道向下贯通,增强了监管的穿透力和执行力。

  明确权责分工,落实各级主体监管责任。一是总部部门依职履责。总部部门对各级投资主体履行监管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参股企业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按业务对口原则,对由集团审批或备案的参股事项出具意见,并由派出董事行使表决权。二是投资主体按权限履责。以集团战略目标为导向,投资主体对参股企业实施监管,每半年逐级上报参股企业运营情况。每年4月逐级对投资主体履行监管职责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对于不符合集团战略目标或低效无效的参股股权加快处置退出。三是将党建工作有效融入监管。贯彻“两个一以贯之”,加强与合资合作方沟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推进党建入章。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积极在参股企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推进参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推进监管重心前移,强化投资决策监管。一是严把参股投资方向。严控参股投资不熟悉或者不擅长的领域。除财务性投资和获取煤炭、铁矿石等重要资源的战略性投资外,参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4%。2020年,新增的4家参股企业持股比例均在34%以上,增强了对参股企业的影响力和管控力。二是加强参股决策审核。严格执行“5+X”联审制度,集团战略规划部、财务部、管理与信息化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对参股投资项目出具专业审核意见,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支撑意见,有效规避和防范参股投资风险。三是加强退出保障管理。坚持收益优先,将确保分红作为基础条件,在合资合作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中明确约定。将退出保障作为重要因素,与合资合作方事先明确约定退出条款,确保能够“全身而退”。

  强化考核评价,增强监管穿透力执行力。一是逐级实施考核评价。将履行参股管理职责作为评价子企业董事会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纳入子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对投资主体负责人任期内的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任期评价结果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二是加强参股项目投资后评价。实施“集团审计部+审计中心+子企业”的管控模式,在参股投资项目完成后的12-24个月内,从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过程、投资效益等多维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完全成功、基本成功、部分成功、不成功、失败等五种标准,并作为奖励或追责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专职董监事履职评价。对专职董监事实施日常履职与任职企业年度考核相结合、出资人评价与任职企业评价相结合的双评价模式。评价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2019年以来,共有5名专职董监事因履职成效显著被选拔到重要岗位任职,其中1名任重要子企业负责人,1名交流到地方政府任职。

  实施分类监管 推进监管对象实现全覆盖

  按照参股投资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等因素,对参股企业实施ABC分类监管,横向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A类(战略发展类)企业分红监管,提升投资回报。一是加强章程管理。定期对参股企业章程中重大关联事项一票否决权、强制分红等条款进行排查,对不符合集团现行监管要求的条款进行甄别并及时完善。二是认真行使监督权。专职董监事认真履行积极股东职责,通过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全面掌握参股企业运行情况;通过每季度到参股企业调研,及时发现和揭示问题并推进整改。三是积极行使收益权。对连续盈利2年以上的参股企业要求实施分红,并积极跟踪确保到帐。2020年实收分红2.96亿元,同比增长15.98%。新增分红户数7户,分红金额0.86亿元。

  加强B类(保留观察类)企业运营监控,适时动态调整。一是设定观察期限。观察期限原则上为2年,在2年内实施动态调整。达到预期目标的上调到A类,未到预期目标的下调到C类。二是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分红率较低或不分红且持股比例较低的,联合其他国有股东一致行动,督促参股企业或合资合作方实施分红。对于严重亏损且不符合战略目标的,定期分析研判运营状况,根据运营改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实施专人专管。采取“一企一人”的方式,及时全面了解参股企业运营动态。截至2021年6月末,B类参股企业实现清零。

  加强C类(处置退出类)企业处置监管,夯实资产质量。一是依规实施股权转让。通过实施挂牌转让或参股企业内部股东转让,2020年以来共实现转让收入7.51亿元,有效盘活了存量参股投资,减少了资金占用。二是依规实施清算注销。对于非持续经营或盈利能力较弱、未来发展前景不好的参股企业,推进清算注销。2020年以来,共获得清算收入1477万元。三是依规实施无偿划转。贯彻“两非”“两资”处置及加强探索创新的要求,2021年11月,总经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鞍山钢铁和攀钢所持10户C类参股股权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并经集团2021年第36次党委常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五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底,困扰鞍钢多年的参股企业退出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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