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实质是人类通过互联网形式实现对人类海量原子式动态信息的分类、互联、共享,从而可以预判且有序化人类各种社会活动。人民法院主动对接大数据,既为审判工作争取了前所未有的资源条件,也将对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要求提上了日程。
对接大数据的海量个人信息,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送达难、执行难的顽疾。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文书精准送达还需司法工作人员具备对数据平台中的现实被送达人地址真实、有效性的分析判断能力,绝不能按照数字购物平台上的收货地址一寄了事。另外,以限制拒不履行裁判义务人员网络消费、金融的方式来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使用上述方式时要特别注意对公民消费自由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侵犯边界。既要严格审批执行限制令的使用申请,也要由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执行动态管理,让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有门,恢复权利行使及时有路。
对接大数据将使审判活动突破空间限制而愈加便利化,程序价值得以提升。例如,浙江法院利用阿里平台对电子商务纠纷诉讼、执行全流程线上解决,将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但司法的任何便利都将归于公平正义价值的检验。人民法院应当避免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为体现的程序公正。此时,诉讼程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将会比传统司法得到大幅提升。因为上一阶段的程序瑕疵,将严重影响下一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始。人民法院必须注意线上司法的流程设计要在每一节点处都有对上一阶段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行使的情况记录,告知、解释下一阶段诉讼权利的行使方式与后果。
对接大数据得以让审判活动更加公开化,这种公开也将带来庭审的实质化。审判公开最重要的公开应当是庭审公开,其价值在于将决定司法结论的所有因素都予以一目了然地在第一时间活化。观摩者好似得以进入审判活动中一样,凭借从庭审中得到的信息与临场参与感,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后与司法结论相比较,从而得出这次司法活动质量的可接受度。因此,法官们应该主动磨炼自身驾驭庭审的内功,言行谨慎,不越中立,让当事各方的对抗、争议以及可能影响司法结论的因素都得到集中展现,符合人民法官应有的与其他职业不同的风貌。在文书方面,对接大数据的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必须在清楚全面案情,对证据与价值衡量作出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自身严密的逻辑推理与援法释用的思维过程。
大数据让审判信息与社会其他部门信息实现跨界共享,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光能够利用数据为审判服务,还必须更加注重充分发挥审判活动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功能。这将是比传统司法法制宣传、司法建议眼界更宽,决策更为科学,作用更为前瞻性的司法功能。依托于大数据平台,人民法院将能够在审判数据基础上,利用其他相关社会数据对社会某一时间内的突发问题及其类型化进行社会学分析预测,为自身审判活动,应急的行政管理,未来的立法活动,长期的文化建设与教育矫正发挥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对接大数据将会使个案结果与社会正义价值对接更为精准,真正的先例遵行制将有实现的可能性。通过数据平台,法官得出的任何司法结论就不再可能仅是自己的内心确信,他们将自觉地检阅以往相同层次法官或高层次法官对同类问题已作出的认识与判断,在作出承办案件结论前进行必要的修正。这样,法官对同类事实的认识将会趋向统一,个案对社会正义价值的符合度将更为精准。当然,这种认识上的统一认识不一定都是好事。但是,从通过司法活动规律化而让法律本有的社会行为的可预测价值得以实现的角度上而言,则是可以成立的。而且,这也是一种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