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历史文献无可争辩地表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最晚从明清两代开始,钓鱼岛已成为中国疆域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自明朝之初,钓鱼岛已纳入中国疆域版图。嘉靖十三年(1534),明政府派给事中陈侃前往琉球,册封琉球国王。陈侃在其所著《使琉球录》中记载道:“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过平嘉山(今彭佳山),过钓鱼屿(今钓鱼岛),过黄毛屿(今黄尾屿),过赤屿(今赤尾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程……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这一记载,清楚地指出了钓鱼列岛在中国疆域版图之内。
类似上述的记载在史料中屡见不鲜。嘉靖四十年(1561年),明朝的又一任册封使郭汝霖在《使琉球录》中写道:“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 “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意为赤屿(即今赤尾屿)乃是对着并连接琉球地方之界山。山,古意即界山,也就是说赤尾屿以东是琉球海域,以西是中国海域。
正是由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疆域的组成部分,所以从明代开始就把钓鱼列岛纳入了海防范围,对其实施了有效管辖。刊印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由福建总督胡宗宪幕僚郑若曾编著的《筹海图编》卷一《沿海山沙图》中,“福七”、“福八”两图不但记录了台湾、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福建海防范围以内的情况,而且标明了这些岛屿的位置与统管区域。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吏部考功司徐必达根据《筹海图编》中的“万里海防图”重绘《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图中把钓鱼列岛明确标明在中国海疆海防范围内。
实际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中国辖地,也是当时日本人、中国人、琉球人的共同认识。
1650年,琉球国相向象贤监修的琉球国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鉴》记载,古米山(亦称姑米山,今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屿(今赤尾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
琉球大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在其所撰《指南广义》(1708年)中记载了“福州往琉球”的针路,该书附图中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连为一体,与古米山之间成一明显的分界线,表明古米山是中琉分界线,钓鱼岛界黄尾屿、赤尾屿是中国岛屿。
1719年,日本史地学家新井白石撰《南岛志》所绘琉球国全图,即以最西南端的与那国岛和西南端的久米岛为琉球国边界,钓鱼岛不在琉球国全图之内。
1809年,日本学者高桥景保绘《日本边界略图》中,也未将钓鱼岛列入琉球。
一些西方人的著述也有上述类似记载。如,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等绘《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颜色;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等地图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疆域版图。
近代以后,中国加强了对钓鱼岛的管辖。同治二年(1863),胡林翼、严树森等编绘的《皇朝一统舆图》用中文地名标出了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名;而凡属日本或琉球的岛屿,皆注有日本或琉球地名。作者在跋文中特意注明,“名从主人,如属于四裔,要杂用其国家语”。这明白无误地说明钓鱼列岛是中国的领土,与日本毫不相干。
1871年编写的《重纂台湾通志》将钓鱼岛列为台湾宜兰县的海防要冲。其载,“噶玛兰厅即厅至北界三貂,东沿大海生番聚处……厅治南港门宽阔,可容大舟,属噶玛兰厅营分防,又后山大洋北有钓鱼台,港深可舶大船千艘,崇爻之薛坡兰,可进舢板船。”
综上所述,至晚从明朝开始,钓鱼列岛就已成为中国疆域的组成部分,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据目前所见文献,日本人首次探察钓鱼岛是在1884年。1884年,日本商人古贺辰四郎登上钓鱼岛,随后向冲绳县地方政府予以报告,冲绳县政府随后对钓鱼岛展开调查,并提请日本中央政府在钓鱼岛建立国标,但为中国方面发觉。由于顾忌钓鱼岛属中国领土,日本政府未敢轻举妄动。
在甲午战争后期,日本已稳操胜券,日本政府认为窃取钓鱼岛时机已经成熟。1895年1月,日本内阁会议召开秘密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在钓鱼岛修建界桩事宜,在中国政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以秘密决定的方式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归冲绳县所辖,日本就此窃取了中国钓鱼岛。
1895年3月,清政府在战场失利,被迫与日本议和,并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按照《马关条约》规定,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让与日本,其中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此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直处于日本控制之下,直至二战结束。
1943年,中国与美英等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签署了《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仅重申了《开罗宣言》的这一规定,而且强调日本领土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表示要“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
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日本必须将其窃取的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还中国。同时,国际条约明确限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未包含在日本国土之内。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着必须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台湾所属岛屿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窃取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回归中国在国际法上已得到确认。
1951年,美、英等国在旧金山举行和会,与日本媾和,签订了所谓“旧金山对日和约”,宣布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置于美国的托管之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在此范围之内。《旧金山条约》是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的情况下签署的,对中国当然没有拘束力。9月18日,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52年和1953年,美国治下的琉球民政府先后发布了《琉球政府章典》和第二十七号令,擅自扩大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这两个文件违背战后一系列国际条约对日本领土范围所做的规定,是非法无效的。对此,1958年,中国政府发表“领海声明”,宣布台湾及其周围各岛属于中国。
1971年,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美国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施政权”擅自“归还”给日本。通过美日之间的私相授受,原本属于中国疆域范围内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成为日本的“施政领域”。
为了掩盖窃占的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真相,日本可谓煞费苦心,编造各种理由,妄称日本是在经过审慎调查,确认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无人岛,中国政府是在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等等。这些说法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符。其实质是制造舆论、遮人耳目、蛊惑世人、误导国际社会,为其非法侵占中国钓鱼岛的行为寻找所谓国际法依据。
中国政府历来声明并主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这一立场从未发生变化。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时,明确规定“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属于中国领土。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确立了海岛保护开发和管理制度,对海岛名称的确定和发布作了规定。2012年3月,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并于9月1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的坐标表和海图。
可见,中国政府历来将钓鱼岛视为中国疆域的组成部分,不仅从未承认日本的非法占有,而且行使了管辖权。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作者李国强、侯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