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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
      时间:2021-09-24 11:47 作 者:

  我国将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引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下称《纲要》),部署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等6方面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申长雨撰文称,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以专利为支撑的创新型经济、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以原产地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和以版权为支撑的文化产业,打好种业翻身仗,本身就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塑造我国未来发展新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立法

  近年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取得显著成效。根据纲要,未来将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更好满足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效率。”

  要实现知识产权数量向质量的转变,一大重要任务就是“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

  《纲要》提出,要“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授、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表示,目前,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领域尚未有立法,但这几个领域是今后知识产权立法的重点,“知识产权规则需要与时俱进,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需要。”

  对于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保护,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新领域、新业态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对于产业的转型与升级意义重大。

  “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凸显了一些问题。”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函说,“例如,网络传播方式催生了新的作品创作模式,一些传统上由专业作者创作的内容可以由网络用户生成,这改变了对著作权的传统认识,即如何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思考。另外,我国现有一批基因检测等技术已走向实际应用,蕴含生物功能的基因技术成果能否作为专利权客体受到保护也引发各界讨论。”

  王函认为,当前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规则还不健全,对发明人地位、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认定和保护,还需要更多法律依据,“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规则。”

  上述几个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立法应考虑哪些问题?

  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宋晓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法律上,要明确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技术应采用鼓励、限制还是引导措施;立法上,要考虑在支撑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蓬勃发展的同时平衡好社会公共利益。

  陈绍玲则认为,首先,要甄别新领域、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是否必须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解决,既有的法律法规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其次,上述新领域、新业态的问题,如果确属知识产权领域问题,能否通过既有知识产权法规加以解决,推动新型知识产权立法是否是问题解决的唯一途径。

  “再次,特定新业态产生的新问题,如果确属必须通过知识产权立法加以解决,如何实现立法的科学性、稳定性、前瞻性都需要酌情考虑。” 陈绍玲补充。

  外观设计将专门立法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3017.3万件,均为2012年的4倍多。核心专利、知名商标、精品版权、优质地理标志产品等持续增加。

  为此,《纲要》提出,要“根据实际及时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等。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愈发体现为横向、纵向两大方向。”陈绍玲告诉记者,“横向上,知识产权法与刑法、反垄断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联系紧密;纵向上,新型知识产权法规的立法和修订也随着相关产业发展也更加迫切。”

  陈绍玲认为, 强调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规制,是此次《纲要》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大亮点。“这说明国家不仅注重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保护,更强调知识产权作为社会财富的运用价值。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是重点,但在尊重私权的前提下,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防止知识产权的垄断也是重中之重。”

  探索外观设计专门法规,是《纲要》关于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另一大亮点。

  王函告诉记者,目前,我国通过《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部分,此次提出制定外观设计专门法规是与国际接轨下的必然趋势,“外观设计尤其在工业商品竞争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而仅仅是专利法、版权法中的保护无法满足对商品制造、销售、进口等全流通领域进行保护。”

  王函表示,通过专利法来保护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局限,比如,我国外观设计领域的申请量虽大但质量低不高,这与此前我国多重视构成元素的异同,而忽视外观设计美感特征不无关系。

  记者了解到,国际上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有专门法、版权法、专利法3种方式,法国、英国、德国、日本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门法。

  “再如,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按创造性的大小来确定为10年,而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则为25年。” 王函说,“此外,有的产品只在包装上注上‘已获专利’及专利号,有意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获得技术专利产品。”

  王函认为,对外观设计实行专门法保护,并不一定排斥其它法律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以专门法为主,其它法为辅。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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