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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正视“功过逻辑”背后的司法现实
      时间:2013-05-07 16:58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撰文表示,在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案件中,审判法院可以说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5月6日 《人民法院报》).

  网站在转载这篇文章的时候,普遍将“浙江叔侄奸杀案等冤案审判法院功大于过”单独提炼出来作为标题,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功过二元逻辑,因此被放大,成为舆论批判的对象。但通览全文便可发现,该文并非为当初法院的审判辩护,其核心是在探讨如何避免冤案发生,“功大于过”一说只是枝节而已。

  这里并不是替这种逻辑辩护。需要看到,在文中功过逻辑之外,同样强调了“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程序正义原则,也强调了“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这一立足于公民自身而无法用功与过衡量的原则。这种行文逻辑的前后矛盾,对应的是司法的坚硬现实,它很难用放大功过一说来简单批判,或者用“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来简单褒奖。

  冤假错案的形成,正如沈文所说,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职业上的责任和态度是操守问题,容易纠正,但不正确的政绩观,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潜移默化,它直接干扰法院的中立,且很难彻底根除。沈德咏所谓的法院“功大于过”,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在传统的对追求破案率甚至命案必破的原则之下,法院的审判,背负着行政、政绩方面的无形压力,面临干预和压力,“法院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在这里,法院的坚持和余地,成了沈德咏口中的“功”。

  在沈德咏看来,法院留有余地,它是在层层压力之下能够“枪口抬高一厘米”的司法态度,自然不容易;而在公众看来,法院违背程序正义,自然无功可言。很难说两种评说谁对谁错,只能说他们基于不同的语境,基于对司法的不同理解,而在这背后,司法审判所面临的干扰和压力,是共通的。因此,尽可以批判功大于过的二元逻辑,但你无法否认,在这层逻辑背后,确实存在着一些司法正义所必需破解的现实难题。

  随着司法理念的进步,定指标、定破案率这类行政指令,应当成为历史,沈德咏所言的“干扰和压力”,也会逐步消解,法院能彻底中立、权威,也能够毫无束缚地使用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之类的原则,不受行政、功利乃至舆论等外在力量的干扰,实现理想中的司法蓝图。不过在此之前,不得不正视潜在力量对审判的干扰,包括行政力量,不科学的司法评价体系,以及法院内部行政式的分工和晋升机制,等等。正是这些问题,远比逮住功过逻辑不放更为必要。

  理想的境界是,人们评价法院,不会用一种简单的功过二元逻辑,而是回到合乎司法规律的评价:符合程序,还是违背程序;符合正义,还是违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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