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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论:要让证券监管起到震慑作用
      时间:2019-09-16 10:47 作 者:

  近年来,在资本市场改革全面推进之际,为整治市场乱象,监管层对证券违法打击力度逐渐加大,常常给予顶格处罚。不过,受制于顶格处罚标准不高,证券违法成本偏低问题仍广受关注。

  日前,证监会公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奔腾集团的处罚决定,后者存在未按规定信披、误导性陈述和披露虚假信息三大问题。事情的起因是,奔腾集团2016年底放出“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豪言壮语,并在年后发布“公司管理层正寻找与公司战略契合的标的”公告,受此消息影响,公司股价5个交易日上涨一倍。结果证明,这些只不过是操纵股价的“幌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妻还在其间大肆买卖股票,并获利70余万。

  结局是当事人被证监会“没一罚五”,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0.37万元,并处以351.85万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特别恶劣,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现行《证券法》,“没一罚五”是顶格处罚,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案中,监管层可以说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最大的处罚力度,即便数百万元的罚款,未必能够对身家过亿的当事人构成实质性的威慑。

  事实上,近年业界一直呼吁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资本市场屡屡发生非法获利远超违法成本事件,根源在于违法成本太低。

  比如,现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罚款上限只有60万元处罚,对管理层则更是只能罚30万元,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某知名演员操纵市场案,涉案数十亿元,仅被罚几十万元,一度引起公众哗然。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现在《证券法》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解决不了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过这样的描述:资本有50%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则敢犯任何罪行。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而言,当市场上第一个违法公司出现,如果这家公司得不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其他公司就会跟风,最后劣币驱逐良币,法制沦为一句空话,最后承担恶果的将是全体股民甚至是全社会。

  如今,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已成为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乱象的重要原因。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严重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欺诈发行等行为屡禁不止。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成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者通常会被罚得倾家荡产,主要负责人甚至会“牢底坐穿”。如美国证券市场的违法成本要高得多,《萨班斯法案》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安然公司因造假被美国证监会罚款5亿美元,公司宣告破产,CEO被判24年徒刑并罚款4500万美元。会计师事务所的安达信因帮助安然公司财务造假,被判处妨害司法公正罪后宣告破产。

  因此,在当前资本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全面推进之际,通过修改《证券法》提高违法成本,与改革形成联动十分必要。具体来说,既可以大幅提高处罚金额,也可以用处罚比例代替金额,目的在于让以身试法者感到“痛”,让监管层的惩处措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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