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评论 > 社论 >
    深化奖励制度改革
      时间:2019-12-20 07:11 作 者:

  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草案)》,将近年来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从1999年《条例》出台以来,这已经是第三次修订,说明在科技奖励制度法规化建设方面正在积极推进。

  科技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关键作用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新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 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完善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这体现了对科技创新及科技创新人才的高度重视。

  激励机制,在一个重要的方面来说就是奖励机制。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共授予10多万人(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大奖。这些大奖,既包括荣誉的授予,让科研人员获得社会充分尊重;也包括在这些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员在自己领域担当领军人物获得更多的科研成果;还包括这些科研人员在物质方面获得他们应该得到的利益。近年来,获奖人员在奖金方面拥有了更多分配的自主权就是其中的体现。

  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此次的《条例》(修订稿)在奖项提名制、导向性、强化诚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坚持了问题导向,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并且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首先要看的是提名制的改革。奖励质量是维护国家科技奖励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保证,而提名质量是奖励质量的基础。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将过去主要由单位推荐改为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机构等均可提名,打破部门垄断,并强化提名责任。

  此前,国家科学奖诸多奖项的推荐主体是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参与较少,行政色彩较浓,在实际工作中变成了个人申报制,引发了“跑指标”等诸多问题。参照国际惯例,实行提名制,可以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学术、遏制学术浮躁等不良风气。

  事实上,关于提名制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实践,并且效果明显。在去年,相关部门就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确定改变此前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

  其次要看评奖标准和导向。自然科学奖要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加大对数学等基础研究的激励;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与国家重大战略和发展需要紧密结合,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其三,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强化科研人员的诚信要求,加大违纪惩戒力度。在人们的普遍认识中,科研人员是最受尊崇的对象,无论是知识水平还是人格魅力。但有些时候,个别人的不端行为会影响到对整个群体的认知。科研人员应该珍惜社会对自己的崇高认知。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或授奖。提名专家、机构和评审委员、候选者等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取消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这是一条“高压线”,任何人都碰不得。

  另外,除了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对科研创新的奖励之外,还要扩展民间对此的奖励。当前,社会力量科技奖数量日渐增多,评审也日渐规范。有数据表明,目前,非政府层面设立的面向全国范围社会科技奖励每年授奖约13000项成果(人),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学科和行业,对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造性和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将来,出现中国的“诺贝尔奖”也不是不可期待的事情。

  总之,要以包括深化奖励制度改革,促创新活力更充分迸发。无论是适应国际竞争形势还是满足国内经济转型升级需要,都离不开创新,特别是制度创新。科学技术奖励是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驱动力,将科学技术奖励上的法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这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财经)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浏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