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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需多方合力
      时间:2021-07-09 14:26 作 者:

  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口已达两亿人,这个群体的不断扩大不但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更会促进经济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凸显。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短板,包括劳动关系是否明确确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足额及时支付,是否有职业伤害保障,是否有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社保是否有户籍障碍等。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为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而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还需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在去年5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听完有关委员关于“新就业形态”的发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当然这个领域也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等;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

  为什么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新就业形态还不具备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特征。比如一些平台管理者认为,平台与劳动者没有雇佣关系,因此不签合同、不缴社保。名不正则言不顺,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正在于此。因此,国家应尽快在劳动关系、工资工时、保险保障等方面为灵活就业者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形成更有针对性和执行力的法律法规。

  其次是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要做到用人企业自律和劳动者增强权益意识相结合。

  对于前者来说,需要增强用人企业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不可以让资本的意志去一味追求效率和利润,比如不可以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不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确定“算法”,提高企业的抽成比例,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需要用人企业的自律。在这个方面,法规的规范、政府的推动是重要方面,但企业的积极作为是更重要的方面。随着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企业也会面临着责任压力。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要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事实上,有的平台企业已经试水,推出了由政府、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以为包括骑手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和保险,这同此前传统的工伤保险已经有所区别。

  劳动者自身的权益维护意识也很重要。灵活就业的重要特征就是灵活,换句话说就是短期,短期就会产生短视,往往会忽略自身权益的维护。虽然在灵活用工方面还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但基本的框架是已经有的,劳动者是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的。可一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临时的”,合同签不签无所谓,保险交不交也无所谓,被过高抽成也忍着,为了多挣钱自愿去加班加点,甚至去闯红灯。这不但会损害自身权益,也会助长用人企业的不良行为,因此自己的权益还需要自己去维护。

  第三是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创新。

  这既需要包括法律法规建设在内的国家顶层设计的创新,也需要在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等具体方面创新,也包括在进一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迫切需要的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创新。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目的是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这个“新市民、青年人”也应该包括新就业形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进城从事新业态就业的农民。

  总之,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就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作出部署,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要打破各种藩篱,建立起适应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形式和劳动者就业特点的劳动权益保障新机制,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取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大幅优化。这需要法规建设、企业和劳动者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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