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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宋私盐的盛行与政府的防治
      时间:2017-10-26 11:14 作 者:

  食盐是南宋时期重要的商品,盐利则是南宋政府十分重要的收入。南宋政府取得这项收入,来自对于此一商品的专卖,此即当时所称的“盐榷”,从生产到运销,都由政府控制。在完全掌控产销过程的情况下,政府以高出成本甚多的价格出售食盐,取得了丰厚的利润,成为所倚仗的财源。所以能够如此,在于食盐产地有限,有限的产地却又能产出丰富的产品,而食盐是民生必需品,消费人口众多,政府因而谋求用独占的方式,获取利源。至于消费者,他们在盐榷制度之下,必须买贵盐食用,或是遭受抑配,甚至在配销的情况下缴钱而无盐可领。可是他们也有另外一项选择,那就是购买私盐来食用,在沿海产盐的地区,连地方官的家属都有人会购买私盐。私盐的盛行,妨碍了官盐的销路,也成为影响政府盐榷收入最大的一个因素。

  私盐的盛行

  私盐的生产与运销活动,所以能够突破政府的管制,主要借着官盐与私盐两者在价格与品质上的差距,在制度之外分取政府包揽的盐利。官盐价高而品质差,私盐不仅价格便宜,品质也比较好,因此能够吸引消费者购买。此外,沿海、乡村、销盐区交界地带和邻近国境的地区,由于地理因素,也比较容易有私盐的活动。私盐既有市场,利之所在,于是吸引更多的生产者从事生产,更多的商人从事运销。政府的管制能力有其限度,不仅在政府管制之外的盐户以生产私盐来谋生,即使在政府管制之下的盐户,也有能力生产出比缴给政府更多的盐货,销售给私盐商人。而且从北宋中叶到南宋中叶这段期间,无论井盐或海盐的生产技术都有了进步,盐户在官府收购盐额之外生产私盐的能力也随之增加,配合着市场的需要,使得私盐的产量甚大。

  在私盐的运销方面,不仅运销官盐的商人会挟带私盐销售,军队与官吏也有人从事私盐的收购与运销;更有一些专门以贩售私盐的商人,甚至成群结伙,公然活动,在各地有牙人为他们经手收贮,中介转售。这些结成群体的私商,所运销者有时不仅是盐货,还包括茶、酒及其他商品,并且携带武器,抗拒追捕,伤害民众。当政府的控制能力较弱而又缉捕较紧时,往往就激为变乱,影响到社会的安宁。南宋初年建炎、绍兴间福建的范汝为之乱,南宋中期广州外海的大奚山岛民之乱,南宋晚期起于汀州而扩大及于福建、江西多处州郡的绍定(1228—1233)汀寇之乱,与绍定汀寇之乱约略同时而惊扰江西、广东、福建三路的赣寇陈三枪之乱,是其中著名的例子。这些变乱都仍远离南宋政治的核心,宝祐二年(1254)发生在安吉州太湖沿岸的荻浦盐寇之乱,则已离行都临安不远,随后两浙又已有几处因运贩私盐而引起的骚乱,情势令人担忧。私盐的盛行侵削了官盐的市场,特别是在官鬻的情况下,导致官盐因销售不出而强行抑配给民户,而配销食盐过甚,也是引致动乱的原因之一。汀州是福建上四州中配盐弊端最严重的地方,绍定汀寇之乱的发生,部分就种因于此。

  私盐所以盛行,也与政府盐务组织的弊端有关。盐榷为利之所在,盐务人员也就容易禁不起引诱,而产生各种弊端。以盐本钱的克扣为例,即使在南宋中期政治清明的时代,这种弊端已经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而且克扣盐本钱的,牵涉到由下至上的整个盐务机构,不仅是基层盐仓、盐场的官吏,和盐场中负责分发盐本钱而由亭户担任的总辖甲头。提举司和州郡的主管胥吏会有意刁难,不依时支发。主管盐务的转运司、提举司官员也难免有挪用的情形,他们或是饱入私囊,或是用于应酬、享乐,或是为了博取善于理财的名声而将盐本钱当作羡余献给朝廷;也有时并非徇私,而是借给州郡以纾缓其财政困难;又有时是应朝廷的要求,运盐本钱到京师,而海南四郡的盐本钱甚至长期用于上供。克扣盐本钱之外,亭户在缴纳盐货时又常遭多称,这有时是官吏有贪污的意图,也有时是为了以较多的盐货吸引商人来请盐。官盐在运输、储存或配销时,则运盐的船稍、脚子、船户,或是看守仓库、配销食盐的吏人,常会或明或暗的偷盗。他们在盗取之后,掺入灰泥等杂物,降低了官盐的品质,有时甚至是出自监官和他们的勾结。负责缉捕私盐的人员,常和生产私盐的亭户、运销私盐的商人,分取利益,甚至互相勾结,扮演起中介的角色;特别是对于人多势众、持有武器的私商,他们不敢捕捉,只是以一些谋铢两之利的零星私贩来充数。

  南宋晚期,积弊愈深,整个盐务组织,由上而下已经腐化。以淮浙盐的生产来说,从朝廷主政的宰相,到地方主管盐务的官员,大多视亭户为利源,不择手段地求盐课增羡而不体恤他们的生产能力。盐场监官的素质,到南宋晚期品质大幅下降,少有正途出身之人,多是游谒干求之辈,这些人作风大胆,贪渎风气因而转盛。基层盐务机构的增设,造成官吏的冗多,也使得亭户受到更多的骚扰。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亭户所陷困境愈深,也更加仰赖煎卖私盐来维持生活。淮浙盐商在南宋晚期原本就面对着许多销盐障碍,而创设于嘉熙四年(1240)的提领江淮茶盐所,到宝祐(1253—1258)年间已是弊端丛生,情况几如盐场。提领茶盐官以属下各局职位应付人情,其中多有并非正途出身的士人,他们在任内贪污索贿,无所不为;官员如此,吏卒更不可问,称量时有各种手法暗号;子局则星罗棋布,官吏众多,商人处处遭受骚扰;而又创立各种层出不穷的名目,在法令之外苛取商旅。这些情形,导致盐商成本增加,行程阻滞,也会减少他们运销官盐的意愿,转而贩售私盐。

  政府的防治

  私盐盛行减少了盐榷的收入,影响到政府的财政,也造成其他的一些问题,政府有必要加以防治。生产者、运销者与盐务人员,都是防治的对象。政府立有严密的法令、制度,规范盐户的生产、盐商的运销、盐铺的贩售,避免他们在生产、运贩官盐的同时,也生产、运贩私盐。对于私贩食盐,则订有严格的惩罚规定,官员、公吏、役人、军人及他们的家人,如果违反,处罚要比一般人来得重。整体来说,南宋对触犯私盐的处罚是严厉的,这与盐榷是政府财政收入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关。北宋时的私盐刑律已重过对盗贼的处罚,南宋初年因应时势的需要,对私盐犯人的处罚又更严,后来略为放宽,却依旧显得严厉。

  南宋政府除了对相关法禁屡次申严之外,也加强缉私的工作。为了督促查缉人员用心防禁私盐,对于地方上负查缉之责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丞,实际执行查缉工作的巡检、县尉,以及巡检所统率的土兵,县尉所统率的弓手,还有其他一些负有查缉任务的官员,都立有奖惩的规定,按照查获或透漏的数量订有赏格与罚格;盐场的催煎官和买纳官,如不觉察盐户私煎盗卖,也会遭到处罚。政府有时又会增设缉私单位,以加强缉捕的成效。这些单位有些是普遍性的增设,有些只是为了因应某一特殊地点的问题。以政府的力量来查缉私盐仍感不足,于是有些地方官试图运用民间力量来协助。这种情形,在走私活动常演为劫盗行为的岭南、江西、福建尤其常见。地方官或是运用民间原有的民团,或是尝试编组民众为保伍隅甲,以民间领袖来领导,一方面用来协助政府捍防捕盗,另一方面则借以详细调查与严密管控住户,以防止不法的外地人进入。

  无论申严法禁或加强缉捕,都呈现出政府以严禁方式处理私盐问题的一面。但是严禁并非政府唯一的态度,政府或一些个别的官员,寻求比较能够长期减轻问题的途径,有时也会考虑或采取其他方式,和严禁互相配合,甚或取代严禁,以期能收到更好的效果。例如调整食盐的产额、运输来源与售价,以期消解民众生产、运销、购买私盐的意愿,是这些方式中的一部分。政府及一些官员也致力于安恤亭户,减轻克扣盐本钱的弊病,让他们有足够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不至于为了生活而煎煮私盐。还有一些官员,认为严行法禁对于防禁私盐,增加财政收入,未必有利,因为事实上有许多贫民仰赖私盐为生,而过严的取缔反而可能造成对民众的骚扰,激起动乱,他们主张对于法禁应以宽弛的态度来执行。

  实际上,南宋福建的地方政府执行盐禁已有某种程度的宽弛,不仅在沿海州郡,内陆各州对于成群结伙的私盐商贩,在南宋初期、中期,有时也只是让他们量纳税钱,自由转贩;还有些个别的官员,在其他的地区以比较宽大的态度来处理私盐问题。然而严禁以外的各种方式,并不都像严禁那样是全面而长期性的政策,比较具有全面性而实施的时间又稍长的,只有慎重处理盐本钱的问题以安恤亭户生活。但是政府注意到这件事情而有所措施,主要是在南宋中期财政较为宽裕的时期。而仅行于四川一路的调整四川盐井产额,同样也是这一个时期的事。财政的窘困与否,显然影响到政府处理私盐的态度。

  南宋晚期,政府财政比起南宋初年更为困难,对盐榷利入的需求更加急迫,而政府防治私盐的条件和南宋中期相比,却趋于恶化,亭户、盐商与民众均深受其害。政府面对此起彼落因私盐而起的变乱,追求盐利和宽弛盐禁两者应如何取舍,成为难题,政策在紧缩与宽弛之间摆荡,而财政压力终究使政策趋向紧缩的一方。黄震以其亲身处理浙西基层盐务的经验,对于何以亭户非煎卖私盐则无以为生甚至缴不出官盐的道理,有深切的了解。在这盐利日减而朝廷又急于盐利的时刻,他仍然对新上任的提举官提出外示大防、内存宽恕的建议。外示大防是因为盐利是国计所关,内存宽恕则由于亭户生活的事实所在。然而时势的演变,已非他的意见所能影响。十余年后的德祐元年(1275),仕宦经历愈益丰富的黄震,在浙东亭户因饥困而发生暴乱之后,出任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公事,仍然不改初衷,力图安抚亭民,改革盐务,却已无补于事,南宋的历史正在落幕。

  (本文节选自梁庚尧著《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导言部分)

南宋盐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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